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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大董”商标,一审认定侵权
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被告突出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截至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发布时间:2019.09.26 -
擅用他人图书名称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认为江西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江西美术出版社)出版、北京金海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金海豚公司)出售的《我会表达自己》系列丛书的书名与其出版的《我会表达自己》图书书名高度相似,易造成消费者...
发布时间:2018.08.22 -
从“三金”案试析外观设计专利权和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判断
。在先权利的类型不同,是否侵犯该权利的判断标准就不同。对于企业名称权而言,我国没有相应的专门法对其判断规则进行明确规定,故而在判断权利冲突时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审查依据来进行判断的。主要涉及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
发布时间:2019.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