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误认
-
浅析企业名称与商标申请人名义不符的常见情形
目前工商登记规范,名称中含 “控股有限公司”的,还要符合相应条件,不是 每个有限公司都可以冠以“控股”,所以在申请 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谨慎使用,避免混淆 误认。集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 司。《公司法》中没有“集团”一说,简单的理 解,公司在进行多元化经营战略的过程中,发展 成母子公司,这种母子公司因为“血缘”关系组 成一个企业集团,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集团公司的 由来。显而易见,允许
发布时间:2018.07.23 -
“匡威”起诉“赛匡威”侵权获赔近40万元
”等商品上,注册号为第7182194号,后于2014年2月6日转让至原告。原告对第7182194号图形商标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中国法律保护。 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天猫商城网店上销售的鞋产品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7182194号图形商标在构成元素、细节造型设计特征以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极为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对原告第7182194号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还在对被控
发布时间:2018.08.20 -
“叫了个鸡”索赔百万元被驳回
,均以“叫了个鸡”为名对外招募加盟商,并发展了300多家加盟店。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精品小吃店(以下简称精品小吃店)系其加盟店之一,其店铺招牌、店内装潢等处擅自使用与原告相同的涉案标识,对外售卖商品的外包装也与原告相同。 台享公司认为,甄旺公司、手拉手公司擅自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叫了个鸡”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误解原、被告之间具有许可使用等关联关系,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18.09.11 -
“微博WEIBO.COM及图”和“微博及图”商标能否注册在殡仪、个人背景调查等服务上?
)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诉争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两引证商标 原告微梦公司不服被诉决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微梦公司诉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效果、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考虑到服务商标的特殊性以及本案指定使用服务的特殊性,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原告及其关联企业是“微博
发布时间:2018.02.24 -
《人在囧途》诉《泰囧》不正当竞争1亿元判决书
名称,被告将其电影名称从”泰囧””人再囧途”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属于使用与”人在囧途”特有名称相同或相近似名称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 2.被告在宣传过程中,将电影名称从”泰囧””人再囧途”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并在各种场合明示、暗示其为《人在囧途》的续集、”升级版””全面升级””品牌的延续””组合的
发布时间:2018.04.11 -
恒大集团 “恒大” 商标复审被驳回
称引证商标一)、第8902798号“恒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与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 三、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 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原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相关介绍资料、相关媒体报道资料、部分获奖证明等光盘证据。 经审理
发布时间:2018.05.10 -
“方大同”商标姓名权案二审判决书
13096619号“方大同胡辣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第33158号裁定),该裁定认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对公共利益和秩序保护的规定,是指商标的构成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方大同所称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其经营或许可经营,实际上应属于对私权利保护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调整范围。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对未注册
发布时间:2018.06.11 -
“牛栏山二锅头”与“牛二”商标之争见分晓
酒厂针对诉争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7年3月15日,商评委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读音上具有明显差异,而且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牛二”是“牛栏山二锅头”的简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共存应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牛栏山酒厂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裁定
发布时间:2018.07.31 -
“徐福记”与“黄福记”上演竞“标”之战
月,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均含有“福记”二字,但是首字不同,在字形、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即使徐福记公司的“徐福记”与“徐福记及图”商标在糖果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也不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诉争商标与徐福记公司的商号“徐福记”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近似程度
发布时间:2018.08.20 -
中粮公司与晨辉百盛佳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的“华夏”标识与上诉人请求保护的第1671555号“华夏红”商标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被控侵权商品与上诉人的产品造成误认和混淆。具体理由如下:一、被控侵权商品的瓶贴上使用的是“华夏鼎”字样,但被上诉人在销售小票上使用的名称却为“精品华夏干红”,而非“精品华夏鼎干红”。换言之,被上诉人实际上是以“华夏”的名义对外销售被控侵权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在销售票据上
发布时间:2018.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