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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羽牌”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裁定书
近似的情况下,并不会因为二者包含的文字都指向同一历史人物,而造成混淆误认。3、“关羽”和“关公”文字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不能由第三人独家进行垄断使用。4、其他的“关公”和“关羽”注册商标存在共存情形,对诉争商标不予注册显示公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
发布时间:2018.08.08 -
京知一审审结“沱家舍”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
商品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据此,本案判决驳回原告长沙九一保健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2018.08.21 -
唱吧炫舞侵害“炫舞”商标权二审判决书
有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二、“唱吧炫舞”的显著识别部分为“炫舞”,即便通过各种方式标明游戏的经营者,也不影响被诉行为中对于“唱吧炫舞”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被诉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三、一审法院判定的赔偿数额合理,不存在数额过高情况。 一审原告诉称 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掌娱公司连续一个月在新浪网(网址为www.sina.com)、搜狐网
发布时间:2018.09.19 -
企业取名“康菲”, 一审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康菲”为原告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分公司的企业名称,该企业名称在与涉案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天津康菲公司成立时间晚于原告,在与原告相同经营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了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康菲”作为其企业名称并 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宇通公司对标注“天津康菲公司”字样的润滑油进行销售,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
发布时间:2018.10.22 -
真假“鲍师傅”再次对簿公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2484211号“鲍师傅”商标的专用权,并在北京、天津、上海、杭州、南京、合肥、武汉、成都等多地开设了“鲍师傅”糕点店,在店面招牌、产品标牌及包装袋上均使用了“鲍师傅”商标。而二被告佳文佳乐公司、西贡雨小吃店销售的糕点制品与原告产品相似,并且在店铺的门头、柜台、包装袋上均使用了“鲍师傅”文字,该标识与原告商标相同。原告认为,二被告的上述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要求二被告
发布时间:2019.12.18 -
“大悦城”商标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旭生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将“大悦城”更名为“悦城馨苑”,与中粮集团“大悦城”“悦城”商标构成近似,会导致相关公众由“悦城馨苑”联想到“大悦城”“悦城”商标,进而误认“悦城馨苑”与中粮集团在全国各地设立的大悦城项目有关,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二、一审法院判令旭生公司赔偿中粮集团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30万元明显过低。 (一)旭生公司大悦城项目净利润至少在2亿元以上,旭生公司因侵权获利巨大
发布时间:2018.06.14 -
华为对“花瓣”商标无效宣告二审判决书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太阳能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图形部分与两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加之两引证商标通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此情形下,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
发布时间:2018.09.03 -
称“东北大板”商标被擅用,红宝石冰淇淋公司起诉索赔
与某冷业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生产项目中使用“东北大板”商标,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冰淇淋由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开发、销售或者与其有特定联系,引起了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借用其商业信誉谋取非法利益,侵害了其商标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发布时间:2019.02.28 -
“大姨妈”软件商标侵权200万元判决书
,康智乐思公司上线运营有关女性生理周期服务的移动客户端应用软件,该软件名称包含有“大姨吗”字样。禹容公司运营与康智乐思公司同类的移动客户端,并使用了“大姨妈”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康智乐思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掌汇天下公司通过其经营的软件平台向用户提供了上述侵权软件的下载服务,与禹容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康智乐思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禹容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大姨妈
发布时间:2018.09.18 -
商标同名惹争端,在先商标及字号知名度影响案件走向
。 紫光集团主张,诉争商标是紫光集团对在先商标的延伸性注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016年12月29日,商评委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组成、呼叫存在一定差异,考虑到紫光集团在先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远早于引证商标,而且在先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事实共存,在案并无证据表明二者共存易导致消费者
发布时间:2018.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