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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条款内容在客户名单侵权判断中的运用
作者:李良寯 江南大学法学院讲师,高级经营师、律师 蔡永民 江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太湖学者 一、“客户名单”形成的要素特征分析 1. 商业秘密的通用要素及实践解答 商业秘密三要素标准为实用性、秘密性、保密性。实践中,实用性和保密性相对易于判断,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甚至仅仅签订保密协议也往往被认定为符合保密性要求。实践中对商业秘密争议最多的地方体现在“秘密性”中信息私有的判断上。 2.“ 客户名单
发布时间:2018.03.12 -
单一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
合理费用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恰行者公司的经营范围、服务对象均存在重合,已构成竞争关系。原告主张应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涉案客户名单,系与其保持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特定客户管道公司,包括客户交易习惯、性格特点、价格承受能力、交易偏好等信息,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属于商业秘密。被告陈某、石某利用在原告任职的职务便利获取涉案商业秘密,在离职后通过关联关系人恰行者
发布时间:2018.10.26 -
如何判定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保密性要件,因此构成商业秘密。张某在离职后未遵守保密承诺,违反博能公司要求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以低价向原客户销售同类产品,给博能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侵犯了博能公司的商业秘密。据此,陕西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判断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应当从其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个方面分析其是否满足商业秘密的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
发布时间:2018.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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