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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光材料”商业秘密纠纷案
信息,熟知与反光材料公司发生业务关系的客户名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反光材料公司在与宋俊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附有保密条款,并在工资中为宋俊超遵守保密义务支付了保密费用,宋俊超称对员工保密要求毫不知晓不符合事实。 三、宋俊超与睿明特公司对反光材料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宋俊超在反光材料公司销售科工作期间,违反保密规定,私自与反光材料公司的客户进行相同产品的交易,对反光材料公司构成侵权。根据睿明特公司工商登记材料
发布时间:2017.08.02 -
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和启示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类,客户名单属于经营信息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企业人员流动
发布时间:2018.12.17 -
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客户名单的构成要件——评华阳公司与麦达可尔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作者 | 姚建军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7)津01民初50号 (2018)津民终143号 (2019)最高法民再268号 【裁判要旨】 客户名单一般是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信息,若未涵盖客户的具体交易习惯、意向等深度信息,不能反映客户的特殊需求,即使采取了保密措施,也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自愿与其或新单位进行交易,除有约定外,应认定未
发布时间:2020.06.11 -
论合同条款内容在客户名单侵权判断中的运用
作者:李良寯 江南大学法学院讲师,高级经营师、律师 蔡永民 江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太湖学者 一、“客户名单”形成的要素特征分析 1. 商业秘密的通用要素及实践解答 商业秘密三要素标准为实用性、秘密性、保密性。实践中,实用性和保密性相对易于判断,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甚至仅仅签订保密协议也往往被认定为符合保密性要求。实践中对商业秘密争议最多的地方体现在“秘密性”中信息私有的判断上。 2.“ 客户名单
发布时间:2018.03.12 -
沪上IP异闻录之 “逃犯克星”演唱会的门票
质疑道:你的意思是单一的客户信息也可以构成商业秘密?笔者回答,巧得很,北京那边的法院不久前就判了一个单一客户名单的案子。 01、单一的客户名单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该案 [(2017)京73民终1776号] 中,被告利用在原入职公司工作的便利,获取了与原入职公司存在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某客户的个性化信息,包括客户需求类型、特殊经营规律、交易习惯、交易倾向、验收标准、利润空间、价格承受能力等信息,之后在离职
发布时间:2019.01.16 -
多巨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所有电子数据都是可修改的,都是不真实的,拓软公司在一审中已经自认。一审法院将可以修改的数据认定为有效证据,并作为判案依据是错误的。一审的判决损害了客户作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二、拓软公司的客户名单不构成商业秘密。 首先这些名单是可以修改和添加的,拓软公司无法证明这些名单的真实性:其次,上诉人在拓软公司处?工作期间,拓软公司没有建立保密措施,也没有保密要求;另外,这些客户名单
发布时间: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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