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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一案1、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技术鉴定,原审法院民事判决书并没有采纳鉴定机关出具鉴定结论,其判决书中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上面没有任何证人签字盖章亦加盖公章,该证据材料原审法院系未有委托任何一家鉴定机构鉴定过,没有《技术鉴定书》直接证据支持,进而判决认为“经鉴定认为殡仪馆不构成侵权正确”,2、鉴定机关并推翻自己作出的技术鉴定结论向原审法院明确表示承认“被控侵权人提供的两份鉴定材料,一个是没有标明制作方法,另一个是配方组分有问题,从两个配方看是不能生产出被控侵权产品的”。請教是否构成新的证据?

2016-06-06 18:25

 

您好!

 

 

根据您所述情况,鉴定书不具有合法性,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您如有其他问题,可发送邮件至本网工作邮箱ciplawyer@163.com具体陈述案情,本网律师将作出详细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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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鉴定为补充鉴定”,既然是补充鉴定,这说明第一次鉴定具有法律效力,其回复存在矛盾。理由皆不成立.

2016-06-03 10:16

 

您好!

 

 

鉴定结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资质、鉴定材料的选取及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等因素,而与鉴定书的名称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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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ky   其他

徐律师您好,我想请教您一下 为什么没有中国企业在美国申请337调查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6-06-03 09:24

 

您好!

 

 

337条款,即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仅适用于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销售到美国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公平竞争、损害登记于美国的知识产权并威胁美国相关产业之发展等情形,其实质是为了保护美国企业的利益,中国企业通常无从引用该条款启动337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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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18380   其他

原审法院对第一次技术鉴定结论本身就没有采纳,何来补充鉴定?违背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

2016-06-02 12:14

 

您好!

 

 

我们在回复中所提及的补充鉴定,是指为了弥补第一次鉴定所存在之缺陷而另行启动的补充鉴定,而非建立在第一次鉴定结论之上的补充鉴定。请知悉。另,本网律师系根据咨询者对于相关问题的粗略陈述进行原则性回复,回复意见仅供咨询者参考。咨询者须根据具体案情作出自主判断,并自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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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18380   其他

 徐律师您好 关于两次技术鉴定 第一次鉴定,鉴定结论所依据的鉴定材料在委托鉴定之前未在法庭上出示及质证,故原审法院判决时对第一次鉴定结论没有采纳。 第二次鉴定原审法院判决认为“第二次鉴定是为补充鉴定,在第一次鉴定结论的基础上进行补充鉴定,请问;第二次鉴定是为补充鉴定是否合法? 谢谢! 

2016-06-02 10:09

 

您好!

 

 

如果第二次鉴定能够弥补第一次鉴定存在的缺陷,那么,将第二次鉴定作为第一次鉴定的补充鉴定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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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其他

老师,当时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个讲课的作品属于什么作品啊。现在我们老师可以授权给其他网站使用吗?还是只能由原来的微信平台使用。谢谢律师解答

2016-05-27 15:07

 

您好!

 

 

以录音形式记载的即兴创作的讲课内容属于口述作品。如果讲课内容不涉及原委托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则权利人可以授权其他主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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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其他

就我们老师应一个公司的邀请在微信平台上讲课,讲的时候他们也付了一定的酬金,但是这个录音我的老师需要用做其他用途,或者将来希望的得到这个录音的使用权,这个有问题吗?因为讲完以后,我老师的另外一个朋友也在做网站,希望可以转载这个录音(并且承诺著名出处),被哪个微信平台拒绝了,说版权是他们的,所以就担心…只是应他们邀请,像是做讲座一样,只是是在微信平台,然后他们公司整理了录音,老师麻烦问问,这个著作权是属于谁的。

2016-05-27 10:00

 

您好!

 

 

除非双方有相反约定,讲课所形成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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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18380   其他

 您好:徐律师   如何解释《民事诉讼法》规定“侵权结果应当是与专利权人所指控的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016-05-24 10:49

 

您好!

 

 

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指作为原因的行为人之行为与作为结果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前者导致后者发生的客观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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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民事诉讼法》“侵权结果应当是与专利权人所指控的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016-05-23 14:32

 

您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是关于诉讼管辖地的规定,而与侵权现场勘验地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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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现场勘验地在B地,而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是A地。此勘验是否合法?

2016-05-21 10:37

 

您好!

 

 

如果是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现场勘验,只要对控侵权产品取证所形成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将被控侵权产品易地勘验,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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