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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皎武   其他

2016年我在环球网校做一个一期学员考试培训,我做的PPT和45分钟的讲课。当时他们承诺说那里有我的报名号,只要学员用我的号报名就给我返钱,可是他们一直说没人报名。最后给了我200元。我认为这也可以了,这事情就拉倒了。可是到了2018年我发现他们的网站还在挂我的讲课视频,没有通知我,这算不算侵占我的知识产权。我并没有授权他们在网站发布我的教程视频资料。我可以主张那些权利。他们太过分了就给了200元,就用我的教程视频资料。我是2016年做的,没想到2018年还在用。 这么大的网站怎么能这样做事。它是北京企业,环球教育网校。很有影响力的网站。怎么能干出这事情,而且我们没有合同。

2018-07-27 09:24

 

 

您好!

 

 

如所述PPT和视频课程系您的原创作品,则您对该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有关网站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该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您可以依法起诉维权,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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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先生   其他

在淘宝网卖正品,被起诉商标侵权,杭派女装,去年十二月份被购买公正,进货小票去年的基本找不到

2018-07-25 10:54

 

 

您好!

 

 

如果您不能提供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则有可能被法院判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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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   其他

你好徐律师:我是经营酒水的,去年进了一批货被工商查到是假酒,而且工商也做了行政处罚,现在厂家起诉我侵害商标权,让我赔偿35W元,我该怎么办

2018-07-25 09:47

您好!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您能提供进货合同发票等能证明合法取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您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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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lin   其他

您好,徐律师

我是一名动态影像设计师,今天无意间看到了浙江卫视2016年的一个节目中使用了我在新加坡留学时期的作品(一个短幅的纯手绘动画)作为参赛嘉宾的舞台背景,而我完全不知情。

这种情况我是否可以维权,通过什么样的渠道最为正确呢?

手机号码必须要填,放了朋友的,我常年在国外。

2018-07-25 01:29

 

您好!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据此,如果您的作品未曾发表,则您有权要求浙江卫视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如果您的作品已经发表,您可以要求浙江卫视支付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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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   其他

你好,我在网上销售产品已经4年,现在被投诉侵权,但商标注册在2017年,我这算侵权吗

2018-07-23 08:49

您好!

 

 

1.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因此,如您有证据证明您使用该商标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您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并添加区别性标志。

 

 

2.根据《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如您有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您也可以委托律师针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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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先生   其他

徐律师:您好。
如果把网站上传的作品,注明是国外具体网站的出处,并附带链接,是否就不算侵权呢?
谢谢您的专业指导,非常感谢!

2018-07-19 08:45

 

 

您好!

 

 

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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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先生   其他

徐律师:您好,谢谢您的回复。按照您的指点以公司网站分享国外不明设计师的作品属于侵权,提出版权归原作者,也难免责。那为什么国内很多网站上也有人在各社交软件或网络上传这些资料,而这些主体公司并没有受到牵连,也没有制止这些行为,是因为上传的人是普通用户,而非公司主体吗? 谢谢您的指导,非常感谢。

2018-07-19 08:31

 

 

您好!

 

 

所述行为没有受到法律追究,并不意味着这些行为就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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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先生   其他

徐律师:您好。
1,如果在国外的照片分享网站上找到大量装修图片,但无法查明作者名字。想在官网上免费分享给有需要的人。这样是不是需要写些版权归原作者的申明。这样算不算侵权?2,图片虽然属于免费分享,但网站有部分服务链接是收费的,但这些收费的内容均为全国各地的设计师自行设计。那这部分分享的国外图片算不算侵权?3,签约的设计师他们是否侵权和盗用,也无法一一查实,这样是否有什么文件资料可以撤清法律关系,以免公司主体被牵连?谢谢您的指导,非常感谢!

2018-07-18 12:11

 

 

您好!

 

 

上述行为涉嫌侵犯有关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难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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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R   其他

你好,我们这边在申请一个商标,名称为“SJK” 用于第9类,目前遇到  “STK”以相近理由驳回,提出复议也被判近似,“SJK”这品牌我公司从98年开始运用在我们产品上,直到2014年申请商标,先后申请过两次,第一次被驳回,是A公司,后面再申请则就是被B公司 STK 驳回。请教这案件是否可以用法律维护,然后剩算大概有多少?

2018-07-17 10:36

 

 

您好!

 

 

如方便,您可以将相关文件发至邮箱ciplawyer@163.com,我们的商标律师在对案情进行研究后作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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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姐   其他

公司技术部人员,利用在职时间在公司研发的产品,申请自己的专利,能诉讼吗

该人员在上月已离职

是不是可以申请专利保护及向该人员进行赔偿

2018-07-16 16:18

 

 

您好!

 

 

根据专利法有关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因此,贵司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所述专利权归属于贵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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