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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想找一位律师负责代言人商务合同事宜,请接洽。
谢谢
您好!
我们接受此方面业务的委托,并已尝试电话沟通,但都未能接通,您在方便的时候可联系我们,电话:010-5285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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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商标
一公司产品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但在产品的外包装设计上,用了另一个公司的图形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图案作为外包装装饰性图案,这个算侵权吗?应该如何处理?
您好!
需要关注注册商标的注册类别,可通过商标局官网进行检索。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就是如果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如包装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故建议先核实商标使用及注册情况,如有需要可联系我们沟通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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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先生 专利
台湾申请的所有专利在大陆是否受保护,其他人在大陆是否可以重复申请一样的专利
您好!
专利权具有地域性,目前,中国大陆法律不保护中国台湾专利。其他人可以在大陆进行相同专利申请,但是只要台湾专利的公开日在大陆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台湾专利构成在大陆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如果大陆专利申请的是发明专利,其授权前景比较小;如果在大陆申请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在其授权后,可对其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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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职荣 版权
你好,我们是做自媒体平台的,于去年11月30日我们网站PC端转载了一作者发布在搜狐自媒体号上面的文章,里面有64张照片。当时转载时我们注明文章来源了,内容上面没有明确声明不能转载,现在对方将我们告上法院,请问如果我们与他们打官司是否有胜算把握?感谢回复!
您好!
未经许可在网站上转载他人照片,侵犯了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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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成 版权
徐老师您好!我们于2015年取得“一种可自开启壶嘴的计量油壶”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1520142608.8,权利人:刘文萍。由于各种原因我们的产品还没上市,目前网上出现了许多自开启(自翻盖)的油壶。除了齿轮传动自翻盖外,其余自翻盖都是在我“权利要求”内翻版。不知我们的专利权能否得到保护,需要如何操作,现已申请了评价。谢谢!
您好!
如贵司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所述产品技术方案对应的技术特征属于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则该产品技术方案落入贵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贵司可委托律师或自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只要贵司的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即受法律保护,与贵司的产品是否上市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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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璐 其他
徐律师您好,我是一名知识产权法在读学生,我有问题想请教您,打扰您,期待您的回复。
我国网络交易平台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为杜绝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所采取的措施产生的费用应当有谁承担,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再采取措施产生的费用应当有谁承担,依据是什么?
麻烦您了,谢谢!
您好!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接到通知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的义务,原则上作为义务承担方相关费用也应由平台承担;但在实践中,要确定此费用的实际承担方则需要看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合同是否对此有约定。另外,如涉及通知错误和恶意通知,依据《电子商务法》是过错方向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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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果 商标
我在天猫里面卖的一款产品是印花带有唐老鸭图案,有人投诉我侵权 现在法院起诉我,该怎么办
您好!
您未经许可在产品上使用唐老鸭图案,侵犯了迪士尼公司的著作权,建议您下架侵权产品,与权利人积极沟通,以求妥善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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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森 专利
你好徐律师,我有一款产品是我自己设计的,申请的外观专利2013年申请到现在每年都在交专利使用费,现在很多网站都在售卖我的专利产品,请问我现在想继续上发明专利是不是有效,有没有必要上。目前市场销售此款专利产品的商家很多,我怎么去维权呢?
您好!
对于一款产品,理论上,可以对产品的制造方法、产品的技术方案申请发明专利,如果您所设计的产品的制造方法和产品的技术方案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您觉得有必要,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您已于2013年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且该专利现处于有效状态,可以用该外观设计专利进行维权,维权方式包括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投诉、向网络销售平台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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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谊滨 版权
你好徐律师,我想创办一个老歌音乐网站,纯粹上世纪80年代大陆磁带转录的数字音频,时间跨度是1979年到1989年,这些老磁带大多距今30多年,把这些磁带上的老歌上传到我这个音乐网站上,不知道是否侵权?敬请答复,谢谢。
您好!
您所陈述的情况涉及到音乐作品保护期问题,需要根据具体作品情况判断是否已过保护期,否则需取得授权后才能使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法规定保护期如下(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者完整性是不受保护期限制):
(1)公民的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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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永旭 版权
徐律师,您好,我们公司之前和其他公司做了一个软件著作权转让,软件查询和转让协议都是在转让方注销之前做的,现在我方去做软件著作权登记做不了,转让方已经注销,对方在做资产清算时也没有说明这个著作权的归属问题,请问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呢
您好!
您可以提起著作权确权之诉,由法院依法确认著作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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