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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做个咨询辛苦了!好友对国外的某款射击类游戏进行了小额的商用同人创作,做了一些售卖的装饰品,使用了其游戏界面的模型截图作为参考进行了有自己手绘二次创作,也使用了游戏内部的图标元素和人物名称,其中一款涉及游戏logo。我了解版权相关后有些在意是否侵权,去查询其外文官网发现,官网只提及会尊重版权维护版权,没有对同人创作程度有明确表态和规则。看了贵网站的文章觉得十分专业,在此请教几个问题!
1,请问上述提到行为构成侵权吗?
2,如果侵权构成,那带有原创性质(非直接用对方的图片,全部自己重新创作,但是用了游戏角色的服饰和名称等为原型)的同人创作,是否侵权?如果是,何种原创才能避免侵权?
3,外国的游戏公司,规则是按照哪个国家来呢?小额盈利需要如何赔偿?
您好!
1.借鉴游戏截图进行二次创作,如果由此形成的新作品未与截图构成实质性相似,就不构成版权侵权;反之,则涉嫌侵权。
2.若游戏角色服装、游戏logo、图标元素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则您使用游戏角色服装进行二次创作并使用演绎作品的行为可能会构成版权侵权。
角色名称一般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是,若该名称具有一定知名度,则可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若您的二次创作足以引人误认为是游戏权利人的商品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则可能构成对游戏权利人的不正当竞争。
3.版权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即您的所在地法院管辖,适用中国法律。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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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林 商标
您好:请问我在澳大利亚去年十月注册了第三十一类的英文商标,在国内今年准备注册时发现年初有人注册了同名英文商标,请问这样的情况我的商品(澳洲生产)是否还能在中国市场顺利销售?另外我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申请领土延伸?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谢谢
您好!
根据商标相关国际条约及我国商标法,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您于去年10月首次在澳大利亚申请注册涉案商标,至今已经超过了六个月的优先权期限,丧失了优先权保护。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他人在今年年初在中国注册相同商标具有合法性。您欲将该商标通过领土延伸进入中国存在实体法上的障碍。在此情形下,您在澳洲生产的商品使用该商标在中国市场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权。
您可与中国的商标权人协商,通过有偿受让的方式获得中国商标权,以继续使用涉案商标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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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淼 专利
想问一下oppo公司真对专利许可与转让方面有什么措施吗
您好!
您可向OPPO公司官方了解其专利许可和转让方面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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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营 商标
我申请了29类商标里面的2906的内容,已经取得了商标证书多年,有一定影响力,当地同行申请29类里面除了2906以外其他的内容,这属不属于恶意抢注,而且他还没有这些内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您好!
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29类是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其中,第2906组是蛋品。虽然您与对方注册的商标在同一大类中,但并不必然构成类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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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淑慧 版权
我想翻译一篇外国诗歌《Do not go gentle into that good night》(作者:迪伦·托马斯(Dylan Thomas,1914.10.27 -1953.11.9))并发表在互联网上,请问我该如何获得版权,如若发表又该如何获得版权
您好!
经查询,所述作品的作者是一位英国人,中国和英国均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根据该公约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您翻译所述英国作品的行为应受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制。根据中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作品的翻译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至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据此,所述英国作品已超过版权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进行翻译,而无需获得授权。
由于中国著作权法实行的是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因此您对自己翻译后的作品自动享有版权,而无需履行任何手续。考虑到将来可能的维权需要,建议您进行版权登记,并妥善留存创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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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婉清 版权
1.自然人的发表权是终生加死后五十年,那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呢,是从作品创作出来以后到死再加五十年吗
2.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创作五十年没有发表的,则权利没有了,那假如在这一过程中作品被偷掉了,我的发表权还有没有呢,我还可以再次行使发表权嘛
3.自然人死后发表权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那和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不是有所冲突的吗
您好!
1.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即“五十年”的起算时间是作者死亡之时。
2.他人未经许可将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公之于众,侵犯了发表权。但是,发表权是一次性的权利,作品一经公开,发表权即消灭,因此,权利人无法“再次”行使发表权。
3.《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因此,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能否行使作品的发表权,受到作者意志的制约,这体现了发表权的人身权利属性。发表权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其权利来源不是转让,而是源于法律规定,这与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并不冲突。此外,发表权的地位较为特殊,是一次性的权利,也是行使著作财产权的基础。若禁止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作品的发表权,既可能违背作者的意志,构成对其著作人身权的侵害,也不利于优秀作品的传播和利用,从而违背《著作权法》鼓励优秀作品创作和传播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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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kv 其他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书原文在哪
您好!
您可以访问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查找判决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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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玖 商标
您好,房产企业拟举办一场商品促销活动以促进房产销售,促销销售商品为某知名商超品牌的产品,并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其文字商标(类似于xx产品特卖会或xx特卖会),请问这是否构成商标权性使用?是否属于对商标权的侵犯
您好!
首先,须判断贵司的促销、宣传中对于所述商标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商标性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因此,贵司在促销活动广告宣传中使用某品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
其次,须判断贵司的商标性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权利用尽原则,当附有商标的商品首次出售后,商标权人不得再以商标侵权为由阻碍商品的后续流通。所谓权利用尽原则,又称为权利穷竭原则或首次销售原则,即知识产权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人一旦将知识产权产品合法地投放市场,权利人对这些产品的进一步控制权即被认为用尽或穷竭。因此,在促销活动中对某品牌商品二次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若您的广告宣传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可能使消费者对贵司与该品牌的关系等产生混淆误认,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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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强 商标
正对网络上的侵权信息,需要出具一份相对应的律师函,有空回电详谈。
您好!
根据您电话介绍的情况可知:集团公司与旗下子公司相互独立经营,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注册商标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与合作伙伴产生纠纷,合作伙伴在网络上发布讨债信息,使用了母公司的注册商标。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若合作伙伴在网络上发布、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了母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则对母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可以委托律师发函警告,或采取进一步法律手段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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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丽 专利
您好,我们准备对于非遗进行文创,主要是使用非遗的形状样子但是改变非遗的原材料以及用途,然后申请专利,不知道应该申请哪种专利?以及会不会涉及到侵权呢?如果取得了非遗传承人的许可是否就不算侵权呢?
您好!
专利共有三种类型:1.发明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2.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3.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需要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并富有美感。您可以根据您非遗文创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非遗可能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其中包括:由非遗派生出的能够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老字号”注册商标;符合专利法要求的非遗申请并获授权的专利;某些传统技艺、中药配方等受到商业秘密的保护。
在不侵犯他人上述在先权利的情况下,使用非遗形状但改变其原材料及用途制作文创产品的行为一般不构成侵权。但建议您在使用、销售文创产品时表明所参考的非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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