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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保密协议中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如我从没有接触和知晓公司的技术配方,但也被写在保密协议中,我提出异议,但公司说这是规定,我可以拒签吗?
您好: 没有接触、不知晓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不能免除员工的保密义务。换一个角度,既然您根本就不知晓公司的商业秘密,就更不可能做出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事情,那又何妨签订保密协议呢?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徐新明 律师 2008-03-11
钟红英 其他
徐律师: 请问我是公司的一名技术员,合同已到期,离开时公司说原来没有签保密合同,强迫我现在补签保密协议,否则不办理离职手续,我认为协议中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我可以拒签吗?
您好: 您可以就保密协议中您认为不合理的条款提出异议,和公司进行磋商。单纯的拒签并非良策。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徐新明 律师 2008-03-07
王金强 其他
我单位一名掌握公司重要商业秘密的关键的技术人员辞职,原劳动合同丢失,我单位在她辞职时要求其补签保密协议,遭到拒绝,我们该如何办?
您好: 我个人的建议: 1、对该辞职员工的交接情况进行实时录音,以固定证据。 2、在公司为该辞职员工出具的离职证明上注明该员工应承担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徐新明律师 2008-03-06
sansan 其他
徐律师: 您好!我司是一个商贸网站运营公司,在我司网站上可公布买卖双方的相关产品供求信息,买卖双方可据此进行商贸交易活动。但近来出现相关涉嫌侵犯商标权的时间,不知道怎样进行处理才较妥当,特此咨询,如能解答万分感谢! 具体案情是:前不久国内一家名为A(为保密此处及后面涉及到的当事人名称均采用字母代替,请见谅)的公司成为我司的会员后在我司国际网上发布了其公司生产的s产品的相关销售信息。但仅过一天我司即收到国外B公司发来的函件,称其拥有该A公司发布的s产品的商标权,A公司已经侵犯了其相关合法权益,要求我司将A公司之前在我司网站上发布的所有关于s产品的销售信息进行删除。后来据我司调查,发现A公司在国内是有对其s产品进行过商标注册,并已取得商标权的,而国外B公司在其国内也是合法注册了s产品的商标,双方商标的英文是一模一样的。该商标不是驰名商标、知名商标,双方也均没有进行过相关国际注册,在此情况下,我司应该怎样处理比较妥当?
您好: 1、我认为,贵司可不必删除A公司的S产品信息。因为,A公司按照贵司预设的规则入会成为贵司会员,即与贵司成立合同关系,并且,A公司确已取得S产品在国内的商标权,如果删除S产品信息,贵司将对A公司构成违约。 2、由于商标具有地域性,使得标注同一产品或服务的同一商标在不同的地域范围内由不同的主体持有成为可能。事实上,这种情况很普遍,也很正常。但是,由于网络的无国界特性,遂滋生出如您所述的上述问题。 3、我建议,贵司可要求B公司提供完整、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如其确已拥有上述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所有权,则贵司可在网站上注明A公司S产品的商标的覆盖范围,以避免混淆公众,从而为贵司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责任。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徐新明 律师 2008-03-06
ammada 其他
徐律师: 非常感谢您的回复!我想再问一下,作为网站的下属论坛来说,会员的回帖是否属于论坛/网站资源的一部分,对方在连同回帖一起盗用的情况下我方是否有追究的权利?我们需要将回帖也一并写入代理条款吗? 烦请徐律师关注下面的个案: 我方:http://club.hr.com.cn/bbs/viewthread.php?tid=109679&highlight=%D1%A9%D4%D6%BC%FB%CD%C5%B6%D3%BD%A8%C9%E8 他方:http://bbs.chinaceot.com/viewthread.php?tid=80994&highlight= 请徐律师特别关注这篇帖子的回帖部分.
您好: 贵网在网页下端的声明称:“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任何转载或转贴都应注明真实作者和真实出处。本网站对于用户发布的内容所引发的版权、署名权的异议、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同贵网声明所言,作者对自己的文章、回帖、言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本上与仅作为网络载体的网站无关。网站如欲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原则上应取得权利人的授权,而不论遭遇侵权的作品是原始博文或是网民回帖。所以,代理条款应包罗一切。 但是,贵网也可以尝试从别的角度进行维权,如,主张对方的行为侵犯了贵网的网络版权,甚或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网民在论坛上的贴文和普通文章作品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贴文体现了网民和论坛的亲密互动关系,和论坛的总体构思、运营模式不无关联,侵权论坛私自将贵网论坛上的贴文以原始贴文的名义转载,其性质无异于盗版,足以混淆网民公众的网络判断,从而提升侵权论坛的人气和吸引力。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徐新明 律师 2008-2-29
ammada 其他
徐律师您好: 我是一家大型人力资源网站的编辑,我想咨询一下如果会员在我们论坛发的原创帖以及在我们博客中发表的原创文章被别的网站盗用,我们网站方面有没有追究的权利?
您好: 网站如欲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应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建议在你们网站论坛、博客中设置网站与会员、作者的格式代理条款,约定凡在论坛、博客中发表文章、帖子者视为权利人同意网站有权代表其追究侵权行为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徐新明 律师 2008年02月28日
张平 其他
徐老师您好: 非常感谢您的回复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 这套软件所基于的整体架构和工具组件是我在其他几个大公司工作时独立创作出来的 并且应用在多个公司的多个项目中 时间是2000.07月-2004.06月兼职前 2004.07月-2005.03月 作兼职 在此期间我用了一些组件作此系统 完成了少部分代码 由于没有市场中断了兼职 2005.04月-2006.02月 中断兼职 在此期间我重新设计了组件和风格 完成了系统的核心 (因为一直想有一套自己的产品 不可能做一辈子编码工作) 2006.03月-2007.12月 作全职 在此期间我主要是完善和优化系统 徐老师您认为 我是否应该拥有此软件的著作权 在兼职期间或是中断兼职期间我做的工作(与正式工作没有关系) 版权是否属于兼职公司 或是属于我与兼职公司共有 或是全部属于我
您好: 假如您没有和原单位签订前述的软件著作权归属协议, 毫无疑问,软件的著作权应属于您所有,而与单位无关。但是,由于您和单位签订了软件著作权归属协议,除非有证据表明该协议并非您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该协议显失公平,或单位存在违约,否则,该协议关于您和单位共有软件著作权的约定有效。 至于您在兼职期间的作品归属,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我认为,作品的著作权应属于您。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徐新明 律师 2008年02月26日
张平 其他
徐老师您好: 2004年我给一公司兼职作一软件 2005年中断了一年 2006年我全职到这个公司作这一软件 2006年公司申请了软件著作权 在此之前我与公司没有协商过著作权的问题 2007年初 我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 其中约定 如果公司主动辞退我 版权由我与公司共有 如果我主动辞职 放弃此权力 现在公司辞退我了 但是不给我开辞退证明 这个软件所有内容是我一个人设计开发的 目前软件代码与06年注册版权时已经有很大的改动和优化 我现在想自己或是与其他公司合作 继续此产品的开发与销售 您看 我如果单独注册版权是否可行
您好: 1、就您和原单位之间的软件著作权归属纠纷而言,您可以依据协议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软件著作权属于您和单位共有。 2、如果您新开发的软件确与原软件有实质区别,则您可以将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感谢您对本站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站! 徐新明 律师 2008年02月23日
karen 其他
谢谢您的回复!!A公司最初是以职务侵占罪举服的,(A公司为一家国有企业).后经公安调查后,报到检察院,最终又以著作权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将两人逮捕,B公司是以甲的岳母为法人代表,股东也是岳母的名字占40%,乙是我老公,他是被甲拉出来开公司的,并非主观意识,并且他只做销售,对技术方面不懂,占28%的股分,公司是07年3月成立的,他们是07年10到11月的时候离职的,并在10月31日在工商局的股分备案中把股份全部全并到岳母一个人名下占100%.乙是我老公,他在此案中是共犯还是从犯?现在好象是一个公诉的案吧!就现在的情况,我们该怎么办?您是在北京?这方面的案子你有把握吗?
您好: 1、本案当然属于公诉案件。 2、乙在本案中处于次要、辅助地位,是从犯。 3、根据您陈述的情况,我认为,公诉机关将涉嫌的罪名之一定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过于牵强。 4、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我的意见如前所述,没有改变。如果您也在北京,则可来律师事务所进行详细咨询。 感谢您对本站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站! 徐新明律师 2008年02月13日
karen 其他
不好意思,是我打错了.谢谢你这快的回复 徐律师:您好!甲乙两人分别是A公司的软件部的经理和销售经理,经营是OA办公自动化软件平台。甲乙两人在职期间于07年三月在外注册了一家公司B,与A公司经营同样的业务,A公司的OA软件也是代理的广州的一家公司C的软件产品,是20万包年的方式代理的。包含源代码和授权。但在06年的时候就没有继续代理了,原因是A公司的一名技术人员将授权破解了,并在经营过程中,对A公司的软件做了少量的修改,而甲乙两人经营的公司B就是用的克隆的A公司修改后的软件产品。当然,在给客户实施的时候,也需要技术人员根据客户的需求再进行开发和调整增加功能等等。现在A公司举报的方式告他们侵犯著作权罪,实际上甲与c公司的老总很熟,并在07年的10月为了避免还特意找c公司花一万块钱买了一个单位的授权。c公司的人说如果是侵他们的权,他们是不会追究的。但现在问题就是A公司的老总在公安进入调查后又找c公司补了代理权
您好: 补充几点: 1、A公司的补充代理权不得作为本案中犯罪是否成立的判断依据。 2、C公司对B公司的授权对于涉案人员的辩护具有重要意义。 3、我初步认为,即使B公司的软件是来自对A公司软件的复制,由于A公司中间一度中断代理权,而B公司恰恰是在A公司中断代理权期间开发的涉案软件,故从法律上判断,A公司应不具有报案的主体资格。 感谢您对本站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站! 徐新明 律师 2008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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