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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在涉及商品销售侵权时..作为只是销售方而并非生产商时而被告..我们应该怎么做
您好: 你们可以将诉讼事宜通知生产商,要求其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以进行有效的抗辩。在诉讼进程中,如果根据庭审情况判定侵权成立,你们可以尝试请求法院直接判决生产商独立承担责任,为自己免责。退一步讲,即使法院不同意直接判决生产商独立承担责任,你们也可以在此诉终结后另行起诉生产商,向其追偿相关损失。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徐新明律师 2008-04-15
karen 其他
徐律师:您好,1.因为我们的授权书很简单,并不像著作权法里要求的许可使用合同(一般应有六个条件),所以不知道这个授权书的合法性?2.虽然在授权书上没有明确表明是软件 的目标程序还是源程序,但从金额上,和行为上,已经表明联科的主观意愿,是不可能给我们源代码,让我们进行开发设计的.只能销售他们的基础的软件,3.所以我不知道您说的这个分歧存不存在?就像最终解释权归联科一样?
您好: 建议您在当地聘请律师介入此案,您可以和辩护律师进行详细沟通。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8-04-14
karen 其他
徐律师:您好,很感谢您的回复!公安已在著作权人那取证,著作权人给我们的授权实际上就是一般的软件目标程序的授权,是没有给我们软件源代码的这一事实.所以公安就认定:我们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取得源代码修改开发软件后复制销售.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我曾经给您去过电话,我很希望与您进一步仔细地谈下,但我在武汉,您可能到武汉这边来代理吗?
您好: 如果软件著作权人和被授权人之间对授权内容有分歧,授权内容有疑义,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得对被授权人轻率定罪。至于案件委托,非常感谢您对我们的信赖,我们可以接受委托到武汉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在此之前,您如果方便,最好能来北京面谈委托事宜。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徐新明律师 2008-04-11
karen 其他
徐律师:您好,首先感谢您的回复!1.对于您所提到的:至于授权人没有交付源代码一事,仅为授权合同的履行不充分,而无碍于授权事实的发生。我们的授权书上:授权我们公司为联科公司在武汉地区的合作伙伴,列出了产品的名称,(但没有表明是否含源代码)期限为一年,这是授权书上的内容.但我们实际上只花了一万块钱买这个软件,而一般如果含源代码的软件的话至少要20万,所以,联科授权我们的软件是不含源代码的.请问,这样的情况,我们算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吗?
您好: 对于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对于涉及计算机软件作品的犯罪,有两个条件必不可少,一个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另一个是“复制发行”。我认为,侵犯著作权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最大区别在于,著作权仅涉及著作权人的利益,而注册商标关乎公众利益。所以,在著作权人给予授权的情况下,哪怕这种授权不够明确且是事后补充,有关部门仍执意指控本案行为人涉嫌犯罪,实为不妥。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徐新明律师 2008-04-10
shenjun 其他
您是否愿意代理知识产权侵权案子的非诉讼谈判,收费如何? 谢谢!
您好: 非诉讼谈判亦属于我们的业务范围,可以代理。至于收费,无法一概而论,只能根据具体案情及相应的工作量进行协商,最好面谈。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徐新明律师 2008-04-10
karen 其他
徐律师:您好,我曾经就一个软件著作权的公诉案子咨询过您,现在是这样的情况:1.我们公司手上有著作权人(公司)的授权书,但著作权人只给了我们软件的目标程序,并没有给我们源程序即源代码.但我们从非正规途径得到源代码并加以开发修改销售了2.我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看到,对计算机软件的解释,是程序和文档,而程序是指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并明确指出: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源代码作用简单地说就是可以对其软件进行修改和开发的3.我们能不能理解为著作权人在授权我们的时候,肯定是针对这个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没有给我们源代码,实际上是不想我们对其作品进行修改和开发.那我们从非正规途径得到源代码并加以开发修改销售不,我们的行为是不是可以认定为未经许可,非法复制呢?还是只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如果只是未经许可侵犯修改权的话,只用负民事责任.希望得到你的指导,谢谢!
您好: 如果授权书明确载明了授权内容、范围、期限,则你们公司所领取的授权也应当具有明确的行使范围。至于授权人没有交付源代码一事,仅为授权合同的履行不充分,而无碍于授权事实的发生。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徐新明律师 2008-04-09
胆小鬼 其他
徐律师:你好!我有个朋友结婚刚两年她老公提出离婚,她们没有孩子,房子是她老公父母的廉租房,现在她婆婆让她搬出去,她可以不搬吗?如果她们离婚她能得到哪些财产?
您好: 廉租房不属于夫妻财产,不可分割。至于其他方面,如无相反约定,婚后夫妻任何一方的合法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均可进行分割。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徐新明律师 2008-04-07
wanghu 其他
一个朋友乙写了一篇文章,打电话和电邮通知我帮她修改,并在说明了同意署我的名字,她在2006年8月9日的邮件里这样说道“你好,文章见附件,你可以按你的意思再改一下,如何你愿意可以把你作为第二作者。”,我修改好了给她,并同意一起署名投出去。但是她却只用自己的名字署名,发表到2007年4月出版的《杭州研究》上,这个行为并没有经过我的同意。 请问我可以起诉乙?可以要求她赔多少钱?谢谢 我有以下4个证据:1、电子邮件“她在2006年8月9日的邮件里这样说道“你好,文章见附件,你可以按你的意思再改一下,如何你愿意可以把你作为第二作者。”一直保留着 2、还有就是我有在2005年5月那篇文章创建的原始电子版,3、我有在2006年8月-12月那篇文章(里面署了我的名字)的投稿邮件记录4、还有就是可以请我投稿的杂志社出具我投那篇稿的证明,(时间在2006年8月),所投文章里面有我的名字。
您好: 我认为,判断一个自然人能否视为作品的作者或作者之一,最重要的是看其有无参与作品的智力创作。如果您的修改对于该作品最终版本之形成必不可少,即,该作品蕴含有您的心血和智力成分,则您理所当然是作者之一,乙单独署名发表作品的行为遽为法律所不许。您可以就此事提起诉讼,要求乙纠正错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至于赔偿金额,并无固定的模式和标准,可参酌乙所得稿酬及事情影响程度而确定。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徐新明律师 2008-04-06
huanghua 其他
乙和丙共同写了一篇文章,但是乙在没有经过丙同意的情况下只署自己的名字发表在一杂志上,丙打电话给乙,说保有那篇文章的所有权,乙表示知道。之后在甲方请求丙方帮助发表论文,丙把那篇文章以单独署甲名发表,乙知道后,用打电话和发短信的方式要求甲赔偿人民币4万元,否则就告知甲所在单位及学术委员会。同时,乙打电话和发短信给丙,要求督促甲尽快赔偿4万元,否则也把此事告知丙所在单位。从第一次打电话到现在已经4个月了,乙不断的威胁,其目的就是要索取4万元人民币。甲和丙已经收集了电话录影和短信等相关证据。 请问,乙是否构成敲诈罪,甲和丙应该如何处理这件事情?谢谢
您好: 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具体到您所述情况,我认为,上述作品属于乙和丙的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双方共同享有。因此,乙对该作品拥有一定的权利。乙单独发表合作作品固然违反《著作权法》之规定,侵犯了丙的权利,但是,经丙允许,甲将乙丙合作作品以甲之名义发表的行为也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了乙的合法权利。故,乙有权要求甲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相应的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讲,乙要求甲赔偿4万元的目的并不具有违法性,虽然具体索赔金额未必妥当。所以,我认为,乙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徐新明 律师 2008-04-04
乘月返真 其他
徐律师: 您好。 我个人办理一个网站,免费性质的,每天你有一些信息是会员从别的网站转载的。我免责声明里也写了,联系我们就删除了。现在,一年多来,他们才来联系我。现在,我已经停止转载信息,对方还不罢休,说要维权,告上法庭。 您认为法院一般会做什么样的裁决?我的网站都是免费的,没有赢利。 十分感谢。
您好: 你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答辩: 1、首先审核原告是否真正的权利人或有无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如原告并非实际权利人且其授权手续不够严谨,则可直接要求法院驳回其起诉; 2、适当引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争取免责; 3、以网站的免费性、公益性、非营利性进行抗辩; 4、分析、陈述转载信息未造成权利人损失的理由和事实。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徐新明律师 200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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