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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其他

尊敬的律师:   我是一名国有二级企业的主任工程师,08年我设计发明了一项技术成果,为此该项目获得了公司大奖八万元,全体职工大会已公布,奖金尚未分配。历史的经验告诉我,奖金会被瓜分,我根本得不到多少,没有我,就没有这个项目,我是这个项目唯一的设计和发明人,全部的机械零件由我独立设计,且绘制了全部大量图纸,包括电气线路也是由我设计的,维修人员参与了辅助安装工作,我为该项目的成功付出了巨大努力,我设计了整个过程,全中国除了我没有第二个人拥有该项目全部的技术资料和设计图纸,我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我是一个法盲,不知道知识产权保护法是如何保障我们这些专业技术职务发明的,不知道胜诉的把握有多大,如果胜诉,我能够得到多少奖金,我是一个穷困的技术人员,为企业辛勤工作了一生,罹患了尿毒症,我需要钱透析来维持自己的生命,拖着病痛的身体我设计,发明了这项成果,然而,奖金会被一些厚颜无耻的家伙抢去,我不知道该怎样办?企盼律师给予解答!      我的电子邮箱:zhu.li123happy@163.com

2009-03-01 15:49

您好! 首先,我们认为,应明确您的技术发明成果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所形成的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根据您所述情况来看,应当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及职务作品。为此,我们建议您尝试和单位进行谈判,对于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对您的报酬或奖励作出明确约定。 其次,需要提示您的是,如上所述,您的职务发明创造可能涉及到两种知识产权:其一为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其二为著作权。 再次,关于您的奖励及报酬。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您有权获取奖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第七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您可依法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对您的敬业精神表示钦佩,对您的不幸深表同情,愿您早日康复!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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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赵律师   其他

徐律师及各位律师好,我是河北石家庄的一名专职律师,主要从事著作权方面的业务,在该方面已经处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与各位律师加强合作,共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9-02-21 15:40

    赵律师您好!     谢谢您的诚挚合作意向,如有需要,我们当与您联络!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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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彬彬   其他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专利

2009-02-14 08:29

您好!     1、《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因此,对于符合以上三种类型之一的新的技术方案或新设计,可以考虑申请专利。     2、根据《专利法》之有关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因此,自申请人判断,拟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的技术方案,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拟申请外观设计的新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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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   其他

请问,受理中的商标受法律保护吗?

2009-01-14 16:09

   您好!       1、《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因此,商标专用权是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产生,在商标核准注册之前,不存在商标专用权。但是,驰名商标除外,因为,驰名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不以核准注册为产生要件。       2、《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已有他人在先使用,则即使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权利人亦不能阻止在先使用者的继续使用。       反之,如果在商标注册申请提出且商标局予以公告之后,他人擅自使用该商标,我认为,在该商标核准注册以后,权利人可依法要求他人停止使用。       3、鉴于《商标法》对受理中的商标之保护缺乏明文规定,建议您不妨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从保护作品的角度禁止他人使用受理中的商标。因为,作品自完成之日即受《著作权法》保护,而无须登记注册。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徐新明 律师       200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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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   其他

各位律师老师好。我曾经自己公司开发的软件现在被别人公开进行盗版销售,而且销售方还自行进行软件升级,估计是盗窃有我的源代码。这个事情大致已经有3年了,我最近才发现。请问怎么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2008-12-22 13:54

您好!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所述的销售盗版软件的行为可能已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或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建议您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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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xing   其他

我想资询在产品上使用了品牌不是注册商标,那么现在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来判决这样行吗,而且人还被羁押了一年.

2008-12-16 00:20

您好! 所谓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顾名思义,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情节严重,或在明知的情况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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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xing   其他

徐新明 律师您好!请问贵处是否有"风险办案"机制?就是先办案,成功后收费.收费比例是多少?谢谢您的回答!

2008-11-20 09:21

您好! 如方便请通过电话或邮件详细介绍案情,我们的律师会在认真考虑后回复您。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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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   其他

徐律师,我公司在网络上收集了一些企业数据包括企业的名称地址等,并且对其进行了修改维护,请问我们能否将其用于商业销售? 谢谢 

2008-11-18 15:44

您好!       对于依法公开的企业信息,任何人均可依法、合理使用。我认为,如果你公司收集的企业数据系来源于依法公开的信息,则将其汇编后用于商业销售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徐新明 律师        200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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斌   其他

徐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应聘一工作岗位但没有毕业,单位要求要学校的三方协议,而我们学校不给办,我弄份假三方协议可否,以后会有什么后果?

2008-11-15 11:28

您好!       首先,虚假的三方协议一定是无效协议;其次,伪造虚假协议可能会涉嫌犯罪。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20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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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o   其他

徐律师您好!想咨询您一个关于软件开发合同中知识产权的问题。我司委托软件开发企业开发一个软件并最终购买其包含开发软件的采集卡。我想问一下,这个项目开发的相关知识产权是不是属于被委托方。我司有没有权利销售这个采集卡?谢谢您!!盼回复…

2008-11-12 13:57

您好!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关于软件委托开发,如果没有相反约定,开发的软件之著作权属于受托方。但是,委托方对开发的软件在合同约定的目的范围内具有使用权。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对开发的软件使用范围及著作权归属进行明确约定。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徐新明律师 200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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