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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丰   其他

 我是一家制刷机械公司,我公司在几年前卖给了安徽一家工厂一些机械,近段时间我公司发现,买我们公司机械的工厂买了10多台另家制刷公司卖的机械,这10台机的一个环节仿冒了我们产品,这一个环节我们是申请了专利了的。如果我们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怎么办?麻烦多加指教, 谢谢!

2011-09-21 09:16

您好!

 

应及时收集适当的侵权行为证据并对其公证。由于侵权诉讼既可以在侵权人所在地提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地(如销售地)提出,为了争取在具有更充足的专利审判经验的法院处理此事,建议在拟起诉地对侵权行为进行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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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晶   其他

您好!  商标Carlo Pazolini在国内注册后并没有使用,请问我是否可以驳回?

2011-09-19 09:55

您好!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因此,如果所述商标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您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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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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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影   其他

徐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某国内省级电视台栏目使用我设计的舞台美术设计形式达一年半之久,并未支付任何相关费用,请问计算设计版权的价值。

2011-09-18 14:45

您好!

 

您咨询的应当是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 )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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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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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zhou   其他

徐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大学时的毕业设计论文被他人传在豆丁网上,里面的内容没有改动一点,而且论文上的学校名,以及我的姓名都原封不动的传上去了,而这些我之前全然不知。我现在在网上看到,相当气愤,但不知道要怎么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望请指点,谢谢!

2011-09-18 11:30

您好!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您可以根据上述规定通知网络服务商删除侵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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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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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yztoman   其他

徐律师您好。我是一家中关村IT企业的法务,现公司研发一个项目使用国内开源工作流 ,工作流的著作权人声明适用LGPL协议。经查LGPL协议要求:“如果您对遵循 LGPL 的软件进行任何改动和或再次开发并予以发布,则您的产品必须继承 LGPL 协议,不允许封闭源代码。但是如果您的程序对遵循 LGPL 的软件进行任何连接、调用而不是包含,则允许封闭源代码。”这里的“连接、调用”是什么意思,麻烦解释一下。

2011-09-16 15:12

您好!

 

LGPL许可证允许相关软件作品与其函数库进行连接,连接分为静态连接与动态连接,调用应是指对于LGPL函数库的使用。连接和调用LGPL函数库的作品不属于LGPL许可证的衍生作品,因此允许封闭源代码。包含则意味着产生了LGPL函数库的衍生作品,不允许封闭源代码。

 

以上意见,未臻成熟,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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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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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rine   其他

徐律师,您好!我想咨询关于专利维权方面的问题。我司于2010年5月申请了一个实用新型专利。今年8月份收到来自竞争对手的关于我方专利无效的质疑书。质疑的主要内容为我方产品在结构上无新颖性。认为我方的设计属于公知设计。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该如何处理?

2011-09-15 14:57

您好!

 

对于竞争对手的专利无效质疑,如果贵司认为自己的专利确实具备法律所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则应据实予以反驳。但是,贵司不宜过于详细陈述专利有效的事由,以防对方根据贵司披露的信息采取相应对策,进一步提出无效质疑或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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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东   其他

徐律师,您好。我想问下针对对于那些公开的商店的室内装修进行摄影,这个拍照行为都需要获得商店管理人的同意嘛?还是只要商店没有公开说禁止摄影,我们就可以拍照啊?

2011-09-14 09:03

您好!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因此,对室内的艺术作品进行摄影,须经著作权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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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xtxsh   其他

徐律师,您好。我这里帮顾客把网上下载的MP3刻录成光碟并收费,是否合法?如果违法,我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才能继续这么做?

2011-09-12 18:54

您好!

 

如果顾客从网上下载的MP3不属于作品,或者,不是具有版权或邻接权的作品或录音制品,则您刻录光碟并收费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如果顾客从网上下载的MP3是具有版权或邻接权的作品或录音制品,则您刻录光碟的行为涉嫌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依据上述规定,您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201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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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知我心   其他

中药验方专利申请

2011-09-11 14:19

您好!

 

如方便,请来电联系。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201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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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zhe   其他

您好徐律师,请教两个问题第一对于图形图像知识产权拥有者已经售出的知识产权,是否拥有向第三方维权,要求索赔的权利,第二如果商场销售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需要通过法院来解决,起诉的法院所在地为销售侵权商品的城市,还是拥有知识产权公司所在的城市。希望徐律师在百忙之中给予解答,谢谢!

2011-09-10 13:29

您好!

 

您所谓的“对于图形图像知识产权拥有者已经售出的知识产权”,是否指知识产权本身已经转让,还是仅转让作品而未转让知识产权呢?如果知识产权本身已经转让,则转让者无权就已转让的知识产权进行维权、索赔,如果仅转让作品而未转让知识产权,则转让者仍可以权利人身份维权、索赔。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201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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