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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魏科腾 其他
您好:说明书对独立权利的前述部分没有支持;但却把独立权利的特征及主题都写在了前述部分现在要删去它保留主题是扩大了吗?
您好!
独立权利要求分为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目的在于使公众清晰判断哪些技术特征是发明创造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哪些技术特征是发明创造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即使将区别技术特征写入前序部分,也不会影响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删除必要技术特征有可能导致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无法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但是,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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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的bug 其他
我昨天买了小米手机,是在线支付,通过支付宝付的款,钱已经付了,但是他们网站上还是显示等待付款,这都已经十二个多小时了。。。。这样算不算欺诈我可以要求对方给出一个说法(例如公开道歉之类的)吗?
您好!
您所述的问题也许是网站技术故障所致,您可以通过适当的渠道向网站客服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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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 其他
律师您好!我们是一家香港公司 在大陆的商标被代理商抢注 现在已经提起异议 香港已经胜诉了 可不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商标局 流程是怎样的 需不需要在香港这边公正?
您好!
为证明代理商抢注商标是出于恶意,贵司可以委托在中国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向中国商标局提交商标抢注人与贵司存在代理关系、以及贵司在香港胜诉的相关证据。如果相关证据是来自香港,则属于域外证据,须先经过具有中国司法部授权的香港律师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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芹菜 其他
徐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培训课程可以申请专利吗?比如说:我在一家大型的公司上班,但是我在业余时间,研究出PPT设计绘图功能,现在还没有其他谁能够做出,我现在已经在全国给其他企业培训,还出书了。 问题:1、关于这个PPT的设计技术,我可以申请专利吗? 2、我可以给这个培训课程申请专利吗? 3、我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吗? 请回复到我的163邮箱,非常感谢您!!
您好!
谨对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1、一般而言,如果您所谓的“PPT设计技术”仅仅涉及计算机程序本身,未涉及技术特征,不能解决任何技术问题,则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反之,如果运行“PPT设计技术”计算机程序的过程和结果所反映的是某种技术方案,则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2、如果培训课程本身包含的实质内容仍然是上述“PPT设计技术”,则其是否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判断标准同上。
3、如果上述“PPT设计技术”是您在工作之余、未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独自开发、且不属于单位工作任务的成果,则您对上述“PPT设计技术”享有专利申请权,只要这种“PPT设计技术”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4、在对上述“PPT设计技术”进提出专利申请之前,相关技术方案不得对外公开,否则,即丧失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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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kt 其他
你好,咨询一下:我将发明专利中的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的内容叙述在前序部分中。想问问我是否可以将该前序部分中的特征内容删除后只保留发明主题,改了后不会出现错误吧!
您好!
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甚至特定技术特征,可能会导致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无法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从而增加专利无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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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傲江湖 其他
我的商标是第27类的全部类别的商标,可是其中第2704里面我的商标证上面写的是非纺织品制墙帷,可是后来我实际使用的是墙纸;请问别人可不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我三年不使用撤销的。理由是我做的是墙纸,虽然同在2704的类别里面,而商标证上面写的是非纺织品制墙帷,请问高人这样子商标局可不可以把我的商标撤销的,谢谢了,如回复请加我QQ329065978谢谢!手机13906529058
您好!
您对注册商标的使用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撤销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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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a 其他
我们想请一位律师针对合同给些专业性建议,服务将涉及两部分:第一,就合同的中文文本进行审查和修改;第二,就“内部资料发售”进行法律评估。想请问下服务的价格。如果价格合理,我们希望尽快达成合作意向。谢谢!
您好!
我们已将答复意见发至您的邮箱,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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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ha 其他
律师:您好!我有一专利申请被驳回,在答复复审通知时我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中存在可能与驳回认定有关的问题,按专利法33条和细则61条对其作了修改,但在复审决定中只确认了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对说明书的修改只字未提。请问由于原说明书存在表述缺陷,而复审决定是按照复审指南第2部分第5章3.1做出的,那么,在以后的诉讼中我该怎么应对。我能否在诉讼中请求对修改后的说明书的认定。另外,在诉讼中我有没必要向法庭提交所有的申请材料
您好!
复审决定未提及说明书的修改内容,通常意味着复审决定对修改后的说明书予以认可。《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是关于实用性的规定。既然复审决定是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3.1做出的,可见,驳回专利申请的理由应是您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备实用性。所谓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因不能制造或者使用而不具备实用性是由于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与说明书公开的程度无关。脱离社会需要、不具有现实意义的技术方案将被视为不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何况,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由于说明书的公开程度一般不影响对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实用性的判断,因此,对说明书的修改一般不影响对技术方案的实用性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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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 其他
老人在工作单位中突发脑血栓 ,算不算是工伤?还请您告知。
您好!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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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 其他
想和您咨询一个问题:我在原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开发过一款产品,现在离职到新公司从事类似技术工作,在新公司我也开发了类似产品,产品也有较多改动,目前两家公司都还没有获得相关专利,之前也没有和原公司签订竞业禁止或保密协议,这种情况下原公司是否有起诉依据,如何进行知识产权归属界定?希望您能给我些建议,谢谢!
您好!
您在原公司工作期间从事技术开发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属于原公司所有,如果原公司对专有技术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则虽然未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员工仍负有保密义务。如果您在新公司开发产品过程中使用了原公司的技术秘密,则有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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