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人工智能+
-
我国《著作权法》应该将人工智能问题列入其中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柯胥宁曾在他的文章《诌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法保护》表示,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虽引起了人们的一些疑虑和担忧,但自古至今,人类技术进步的脚步始终昂扬向前,且具有不可逆性。所以,我们应当顺应技术变革的趋势,跟进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在充分考虑我国现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平衡修法成本及各方利益,积极调整著作权制度,为人工智能留出发展空间,给予人工智能创作物以法律保护。 一
发布时间:2018.01.09 -
AIPPI伦敦大会发布《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问题》决议
2019年AIPPI伦敦世界知识产权大会 通过的决议 2019年9月18日 决议2019年-专题研究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问题 背景: 1、本决议旨在说明有关人工智能(以下简称“AI”)的问题中涉及版权领域的内容。 2、本决议旨在确定AI生成物是否享有版权和/或邻接权,以及在何种情况下享有版权和/或邻接权。 3、本决议不涉及以下内容: • AI生成物的版权侵权问题; • 用于AI系统的计算机程序或
发布时间:2019.12.23 -
论人工智能算法的知识产权保护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算法具备高度的技术价值和保密属性,将其纳入知识产权客体范畴,可以促进相关知识信息的开放与传播,有助于促进我国相关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我国现行《专利审查指南》将涉及人工智能等技术前沿领域的“算法特征”纳入专利保护范畴,但缺乏对人工智能算法技术和法律描述,也未明确规定相关对象的可专利性规则。对此,应从技术角度将人工智能算法进一步细分为底层通用算法和上层应用算法,并根据二者不同的技术
发布时间:2021.12.27 -
评析“一种建立废钢等级划分神经网络模型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人工智能专利的创造性判断 人工智能技术领域是我国一直高度重视的新领域新业态中的重点领域,相关专利申请的数量也是与日俱增,相应地,对其进行切合技术发展和符合我国国情的专利保护是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人工智能专利涉及计算机程序和算法,其自然要遵循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相关规定,虽然《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规定了涉及计算机程序及包含算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相关审查规则,但针对人工智能
发布时间:2023.07.18 -
论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
内容提要 科学技术可以改变世界,以GPT为代表的人工智能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影响并改变着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应的社会发展新模态也正在形成。从本质上看,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就是主体人类与客体自然之间的关系在科学时代的一种折射。其中,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第一性的矛盾,人与人的关系则是第二性的矛盾。前者关系的紧张会逻辑性地传导给后者,并加剧后者的矛盾。经验表明,建构文明社会的法治,通过
发布时间:2023.09.11 -
人工智能创作中数据获取与利用的著作权风险及化解路径
内容提要:数据获取与利用贯穿人工智能创作全过程。基于表达性使用的特点,人工智能创作使用数据作品面临著作权侵权风险,且难以适用合理使用规则。基于传统许可模式难以满足数据规模化利用的现实考量以及促进文化艺术繁荣的公共政策考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考量、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国家战略考量并借鉴域外立法,建议在立法上增设“人工智能创作”合理使用类型。此种合理使用类型的适用主体应当涵盖所有为人工智能创作
发布时间:2023.09.04 -
ChatGPT生成技术方案的专利法保护探究
内容摘要 具备强大内容生成能力的ChatGPT的出现,被看作是弱人工智能时代迈向强人工智能时代的转折点,其生成内容的客体保护、主体资格及权利归属等问题引发新一轮的热议。从ChatGPT生成技术方案的过程来看,表象虽为使用者与ChatGPT交互生成,但实质仍以使用者的构思和输入为核心,ChatGPT属于使用者发明创造的辅助工具,发明主体应为使用者。ChatGPT的广泛使用及生成能力的不断提升给
发布时间:2023.08.31 -
人工智能生成物中用户的独创性贡献
摘要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与传统绘图软件的功能逐渐融合的背景下,用户在利用AI工具创作图片时,无论是在“文生图”还是“图生图”模式下,用户是否作出独创性贡献,只能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在“用户输入文字或图形指令,然后AI输出内容”的单一回合中,用户的确可能因为没有具体构思并无法预见输出结果而未对该回合的AI输出内容作出独创性贡献。不过,如果用户在选定AI输出初稿后,继续指引AI对它的表达细节
发布时间:2024.01.08 -
数字贸易中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版权运营模式研究
摘要 人工智能服务面向全球公众提供内容生成服务,应对其所面对的国际数字贸易市场的版权风险有所准备,并构建符合其经营特点和商业逻辑的版权运营模式。专业领域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已经在国际版权运营方面积累了经验,其版权安排和运营模式可供面向普通公众的通用性人工智能内容生成服务提供方参考和借鉴。本文综合考虑贸易、法律与合规等各方面因素,研究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在不同版权运营模式下出现的问题,并就解决方案
发布时间:2023.12.07 -
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知识产权合法性问题探讨
我国目前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创新还处在初级阶段,法律法规的制定应当给科技创新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对于产品在研发阶段的数据合法性要求,应当根据数据类型和基本伦理要求,采取开放包容的规范原则。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第七条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不得侵害
发布时间:2023.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