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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金”案试析外观设计专利权和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判断
。在先权利的类型不同,是否侵犯该权利的判断标准就不同。对于企业名称权而言,我国没有相应的专门法对其判断规则进行明确规定,故而在判断权利冲突时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审查依据来进行判断的。主要涉及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
发布时间:2019.12.05 -
“依葫芦画瓢”装潢店面,侵权吗?
”餐饮店的主要经营范围在广州,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点某德”品牌餐饮店在上海已具有一定影响。涉案餐饮店的装潢与点某公司的装潢有明显区别,且在显眼的位置挂有“德某轩”的商标,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人民法院裁判】 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点某公司以及全国各地门店长期经营、线上线下的广泛宣传、推广,点某公司及其品牌持续获得各类荣誉、奖项。“点某德”餐饮店的装潢要素经全国各家“点某德”品牌
发布时间:202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