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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五芳斋”等商标权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
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苏蟹阁公司销售印有“五芳斋”等文字和图形商标的礼盒进行查处。涉案礼盒内的粽子来自五芳斋授权代理商,但五芳斋公司从未生产或授权许可其他公司生产、销售该类礼盒。 权利人产品 侵权产品 据查,赢礼公司提供了粽子及礼盒,苏蟹阁公司进行组合销售,故苏蟹阁公司、赢礼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五芳斋公司第9720610号“五芳”商标、第10379873号“美味五芳”商标、第331907号“五芳斋
发布时间:2022.06.06 -
“相宜本草”诉“相依草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旨 1. 拥有注册商标并不能成为侵害商标权的当然抗辩理由。本案中,被告百萱棠公司注册文字“相依草方”商标,但在实际使用方式上以组合方式使用商标标识,该组合标识的中文部分“相依草方”刻意使用原告商标相同的特殊造型字体,中英文文字部分的组合排列及大小比例与原告商标基本相同,背景图案与原告商标背景图案一致,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法院认为被告实际使用的侵权标识与其注册商标均存在
发布时间:2023.03.03 -
索赔1.16亿美元!Tik Tok在美被诉商标侵权
美国东部时间3月1日消息,视频编辑公司Stitch Editing本周三对加州联邦陪审团表示,TikTok侵犯了其商标权,需支付1.16亿美元的损失作为补偿性赔偿,外加惩罚性赔偿。 Stitch Editing是一家总部位于伦敦的视频编辑公司,在美国洛杉矶设有办事处。Stitch Editing于2015在美国取得“Stitch Editing”商标权。该商标的注册范围包括编辑“音乐、电视节目
发布时间:2023.03.07 -
“Timberland”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Yellow Boots)。添柏岚公司发现,同业公司、钱某将“”标识用于鞋类产品的鞋后跟、鞋底、鞋垫以及鞋盒上,使用位置与添柏岚公司“”商标的使用位置几乎相同,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构成对添柏岚公司上述注册商标的侵权。同时,添柏岚公司还发现,同业公司、钱某生产、销售的“Thesameway踢不烂10061大黄靴”,完全效仿了添柏岚公司的大黄靴产品,同业公司、钱某还使用了“踢不烂”来介绍、宣传该款
发布时间:2023.03.23 -
两家“优迅”之争尘埃落定
新闻事件: 在日常生活中,姓名重名已是司空见惯之事,但对于市场主体来说,企业重名则会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光通信领域的两家准备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就因此打起了官司。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对厦门优迅高速芯片有限公司(下称厦门优迅)起诉大连优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连优迅)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大连优迅将公司命名为“优迅”以及在日常经营中使用“优迅”“优迅科技
发布时间:2023.04.19 -
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涉“华谊兄弟”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中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商标,以二原告的名义招募练习生并从中获利,侵害了涉案商标权。同时,六被告在对外宣传中均使用“华谊兄弟”的名义,且对二原告进行系统性的模仿,实施了商业混淆和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微播公司作为抖音平台的运营方,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六被告及微播公司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7万元。 六被告辩称:第一,被诉
发布时间:2023.04.25 -
侵害“斯篮搏”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文字宣传语。 体育文化公司的“斯篮搏”宣传用语 斯篮搏公司认为,该公司是经外方合法授权、目前在国内唯一一家致力于发展斯篮搏体育运动的专业企业,权利商标经其发展后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极高美誉度,其推广的斯篮搏运动在业界有口皆碑。 体育文化公司大肆使用“斯篮搏球场”“斯篮搏篮球比赛”“可能是上海唯一一家专业的斯篮搏球场”等宣传用语,构成了对权利商标的侵害和不正当竞争,要求体育文化公司停止侵权及
发布时间:2023.05.12 -
俩“小南国”对簿公堂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起诉称,其系“海派小南国”“王氏小南国”“上海小南国”“小南国”等多件商标的权利人,公司旗下的“小南国”品牌经过多年运营,不仅在多地开设了分店,还获得了诸多社会荣誉。经调查,桂林小南国在经营中未经许可使用了与融怡公司上述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此举不但弱化了融怡公司与系列商标的特定联系性、唯一指向性,还导致融怡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及商誉受损,桂林小南国的相关行为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及
发布时间:2023.06.06 -
米兔诉小米“反向混淆”案二审改判不侵权
,是对商标专用权的实质性损害,而专用权以核定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一审法院在认定不产生混淆可能性的情况下,将汇森公司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外可能将注册商标进行市场拓展这一不确定性事实作为判断反向混淆的重要考量因素,无异于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外不适当扩大商标专用权的适用空间,与反向混淆侵权本质相悖,遂改判。
发布时间:2023.07.05 -
互联网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域外管辖权
网站一天有50次印度客户访问; 第一被告的“电报群(Telegram group)”(一款即时通讯软件的线上社群)里有多名印度人。 此外,原告还认为,被告侵权行为的影响在印度也能感受到,因为它已导致原告注册商标的商誉被淡化。由于对原告业务的不利影响在印度能感受到,印度法院便可以对被告行使管辖权。 (四)法院判决 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临时禁令的请求,并认定如下: 法院要对被告行使管辖权,必须通过证据证明
发布时间:2023.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