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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配推定新颖性过程中的举证责任?
权利要求新颖性推定的举证责任进行了示例性说明。 【理念阐述】 对于产品权利要求,使其与其他产品相区别的根本特征为结构和/或组成特征,而结构和/或组成从根本上是由制备方法决定的,因此同样的制备方法必然得到相同结构和/或组成的产品,但是不同的制备方法所得到的产品是否必然不同,答案却不尽然。例如,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是用X方法制备的玻璃杯,而对比文件是用Y方法制备的玻璃杯,如果两个玻璃杯的形状、结构和材质都是相同的
发布时间:2016.09.18 -
全国首单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职业责任保险“落地”无锡——为知识产权评估筑牢“防线”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职业责任保险合同,降低了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风险。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因技术等因素出现估值偏差,评估机构将承担由此带来的评估风险。”无锡市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职业责任保险主要面向评估机构,保障因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调查费用,填补了质押融资评估环节风险保障的空白。此次合同的保险金额为200万元。在保险期限
发布时间:2020.07.16 -
外观主义法理下的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接侵权责任研究
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实益主要在于可以区分各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尤其是侵权责任是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遭遇权利人的侵权指控时,往往可以以自己并非是被控侵权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者而援引“避风港规则”来抗辩,而网络用户则不行。从电商平台的定义可知,其经营者提供的是网络平台服务,本质上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所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该条款一般被视为是“避风港
发布时间:2020.08.13 -
《上海市数据条例》出台,明确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
十章九十一条,分为总则、数据权益保障、公共数据、数据要素市场、数据资源开发和应用、浦东新区数据改革、长三角区域数据合作、数据安全、法律责任和附则。 针对数据权益和数据安全保障,《条例》根据国家《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上位法要求,结合刚向社会公示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涵盖了数据分级分类保护、重要数据目录管理、数据安全管理等
发布时间:2021.11.26 -
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钱某某、上海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二审判决书
编辑按:2025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发布一则案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认定技术秘密的“秘密性” 创新停止侵权方式判令非上市公众公司发布公告。该案在秘密性认定上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最终改判认定被诉侵权人侵害涉案技术秘密,判令各侵权行为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时,该案判决在非上市公众公司停止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等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判后侵权行为人主动履行了相关
发布时间:2025.03.05 -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认定技术秘密的“秘密性” 创新停止侵权方式判令非上市公众公司发布公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上诉人优某公司与被上诉人钱某、某新材料公司、某涂料公司、刘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该案在秘密性认定上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最终改判认定被诉侵权人侵害涉案技术秘密,判令各侵权行为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时,该案判决在非上市公众公司停止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等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判后侵权行为人主动履行了相关义务,为这场历时五年的技术秘密
发布时间:2025.03.05 -
广州金鹏公司与杨士英专利侵权纠纷案
实施该专利的许可,但杨士英仍在销售主、副龙骨,且其销售该产品是用于实施金鹏公司“自接式轻钢龙骨”发明专利的关键部件,亦就是说杨士英销售主、副龙骨必须与吊杆配合使用才能构成独立的产品,实现产品的功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八条即“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之规定,应认定杨士英的销售行为,构成间接侵犯金鹏公司的
发布时间:2007.06.22 -
广州金鹏公司与杨士英专利侵权纠纷案
实施该专利的许可,但杨士英仍在销售主、副龙骨,且其销售该产品是用于实施金鹏公司“自接式轻钢龙骨”发明专利的关键部件,亦就是说杨士英销售主、副龙骨必须与吊杆配合使用才能构成独立的产品,实现产品的功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八条即“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之规定,应认定杨士英的销售行为,构成间接侵犯金鹏公司的
发布时间:2007.06.22 -
“新冠肺炎”疫情下影视行业合同的履行与法律责任分析
联合会演员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新冠疫情期间停止影视剧拍摄工作的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影视制片公司、影视剧组及影视演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影视剧拍摄工作。“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无疑延长了影视行业的“冬蛰期”。 在影视行业整体因“新冠肺炎”疫情停摆的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相关当事人是否要因此次疫情承担合同上的违约责任?疫情是否能构成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如构成不可抗力,又将发生什么法律后果? 一
发布时间:2020.02.06 -
上诉人恒基公司、归源公司与被上诉人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原审被告瀚霖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有实质意义的侵权对比,应驳回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的诉讼请求。另外,涉案专利已经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京73行初7946号行政判决认定为不具备创造性,故涉案专利权的有效性正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中,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的起诉。 (二)原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并非新产品,在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没有完成初步举证的
发布时间:2022.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