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责任
-
教唆型专利侵权中教唆行为的审查认定
作者:赵千喜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本案案号 (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008号 裁判要旨 施工单位在明知有关产品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下诱导、怂恿他人制造侵权产品并采购该产品的,属于教唆侵权行为,不具备合法来源抗辩的免责条件,应与直接侵权行为人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在认定教唆侵权行为成立与否时,可以综合考虑教唆双方的身份地位、对专利的主观认识、侵权行为发生的时空环境、侵权收益的分配
发布时间:2016.10.27 -
销售商在产品介绍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行为的认定
作者:范静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要 旨 销售商在产品推广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进行判断,并无必要引入“许诺销售”概念对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进行扩张解释。销售商在产品推广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是其销售的商品是否为“正品”,对此权利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案 情 英特雷莫公司是第267687号“LEMO”商标和第
发布时间:2017.10.30 -
教唆型专利侵权中教唆行为的审查认定
作者:赵千喜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本案案号 (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008号 裁判要旨 施工单位在明知有关产品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下诱导、怂恿他人制造侵权产品并采购该产品的,属于教唆侵权行为,不具备合法来源抗辩的免责条件,应与直接侵权行为人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在认定教唆侵权行为成立与否时,可以综合考虑教唆双方的身份地位、对专利的主观认识、侵权行为发生的时空环境、侵权收益的分配
发布时间:2016.10.27 -
销售商在产品介绍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行为的认定
作者:范静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要 旨 销售商在产品推广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进行判断,并无必要引入“许诺销售”概念对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进行扩张解释。销售商在产品推广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是其销售的商品是否为“正品”,对此权利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案 情 英特雷莫公司是第267687号“LEMO”商标和第
发布时间:2017.10.30 -
专利纠纷中保全错误的损害责任分析
保全错误时申请人的责任,“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但相比于保护专利权权利人时法律中的明确规定和案件中的大量实践,因专利侵权诉讼中滥用保全给他人带来的侵害中如何认定是否滥用、权益被侵害所影响的范围、经济赔偿的标准等问题,往往根据以个案中的具体案情,由法官自由裁量。 对此问题《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
发布时间:2018.12.26 -
企业经营中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的风险管控
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而且还进一步确认了商标注册人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这就在制度上确立了我国“撤三”制度的举证责任倒置的独特证明责任属性。 任何人可以针对注册商标提起撤销三年停止使用申请,理由只有一个“该商标三年内未进行实际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对申请文件仅作形式审查,只要材料符合就会对该项申请予以受理,而商标注册人必须在接到通知书后2个月的限期内进行举证。如果举证不能
发布时间:2020.02.13 -
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品种同一性的证明责任问题
我国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植物新品种授权量的增加以及我国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司法领域的逐步完善,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数量逐年增长。然而,在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中,品种权人往往面临举证难的问题,其通常无法获知侵权的数量、种植面积、范围,也较难依靠自身的力量保全证据,再加之鉴定难、审理周期长等客观因素,无形中增加了品种权人的维权难度。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证明责任认识不清、为当事人分配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20.07.10 -
商标授权期满后继续使用商标构成侵权
作者 | 黄秋平 肖亚 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因认为商标权被侵害,上海金伯利钻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伯利公司)将北京金伯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伯利公司)及其股东关某诉至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北京金伯利公司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关某作为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故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宣判后,被告北京金伯利
发布时间:2020.07.17 -
依据侵权获利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中的证明责任问题——“访问门户网站方法”专利民行交叉两案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维盟公司、冠峰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0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的59款无线路由器产品均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销售商冠峰公司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制造商维盟公司的净利润情况、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型号数量、被诉侵权产品的网络销售情况以及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对敦骏公司要求维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
发布时间:2021.03.29 -
Vimeo在与主要唱片公司的版权纠纷中胜诉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从路透社获悉,本周一,在一场旷日持久的美国版权纠纷中,视频流媒体网站 Vimeo成功抵御了环球音乐集团和索尼音乐旗下公司的上诉。该纠纷涉及 Vimeo平台上的涉嫌盗版问题。 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确认Vimeo可以免责,依据联邦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保护规定,Vimeo 删除了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从而无需承担对唱片公司的赔偿责任。 Vimeo的一位发言人表示,这一裁决“确保
发布时间:2025.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