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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再审查制度评析
摘要:我国现行专利法在专利权无效判断问题上采取的是专利行政机关享有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权限,法院在侵权诉讼中不应就专利权的效力问题进行判断的做法。由于认识到这种绝对行政单轨制的种种问题,具有代表性的改革意见均体现出了崇尚美国专利权无效判断的司法主导制度的倾向。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起美国通过历次专利法修改,逐渐改变了原有司法主导的单轨制,加强了行政机关在专利权无效判断的权重。显然这一
发布时间:2015.01.13 -
美国公益专利代理制度概略及启示
一、前言 美国政府为了改进专利制度对美国高技术创新的激励,进而推动经济增长和增加就业机会,美国白宫于2013 年6 月4 日拟定7 项立法建议和5 项执行措施,随后又进行适当的调整,除“强化排除令的执行”这一措施外,其余4项由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负责。随后,于2014 年2 月20 日,美国白宫公布3 项新的执行措施,旨在鼓励创新,进一步完善专利制度和提升专利制度的可及性。这是继2013
发布时间:2015.07.08 -
中国商标在美国被抢注的对策与防范
市场份额。更重要的是,由于抢注的公司可能把抢注的商标用于同样或相似产品,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可能会影响真正拥有商标权的公司商誉。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把产品卖到美国,或把服务推行到美国,中国公司商标在美国被抢注的现象越来越多见。那么如何有效的对应和防范商标在美国被抢注呢?首先需要了解美国和中国法律体系的不同。 美国商标法与中国商标法的区别 中国商标法实行的是商标注册原则,商标权的取得是依据商标法
发布时间:2010.05.19 -
美国专利创造性制度的司法变迁
(作者|石必胜 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创造性是专利最重要的实质性条件,专利创造性判断在我国专利授权确权审判中是最重要的问题,(1)对专利创造性制度的研究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虽然国际上一般承认英国1623年的《垄断法规》是近代专利保护制度的起点,(2)但美国的专利制度却是相对稳定和持续发展的典范。本文拟通过对美国专利创造性制度司法变迁的研究,对在
发布时间:2015.03.16 -
美国最高院Commil一案将使更多美国以外的公司卷入美国专利侵权
Commil一案中参考的美国专利法规是《美国法典》第35章第271(b)条,而且案件涉及的是间接侵权而非直接侵权。当专利权人指控被告诱导侵权时,需详查的是被告对其客户所做的行为。 零部件(即使是美国以外的)制造商和供应商应注意到,由于美国最高法院最近取消了专利无效证据作为抗辩诱导侵权的理由,从 2015 年 5 月起,他们对美国专利的间接侵权承担责任的风险大大增加。美国法律的这一变更对美国以外的
发布时间:2015.08.14 -
美法官高度评价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显著成就
美国联邦法院三位资深法官3日在芝加哥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举行的美中知识产权合作暨研究论坛上,高度评价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取得的显著成就。 来自美国北伊利诺伊州联邦法院的首席法官詹姆斯·霍尔德曼、法官大卫·科尔和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执行官柯林斯·菲茨帕特里克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实现了跨越式进步,未来应坚持当前方针继续发展下去。 霍尔德曼认为,中国近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09.09.08 -
美国专利创造性制度的司法变迁
(作者|石必胜 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创造性是专利最重要的实质性条件,专利创造性判断在我国专利授权确权审判中是最重要的问题,(1)对专利创造性制度的研究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虽然国际上一般承认英国1623年的《垄断法规》是近代专利保护制度的起点,(2)但美国的专利制度却是相对稳定和持续发展的典范。本文拟通过对美国专利创造性制度司法变迁的研究,对在
发布时间:2015.03.16 -
版权被盗用 益阳籍博士美国打侵权官司
岳东晓:湖南益阳人。留美物理学博士,现居美国旧金山。轰动中美两国的贺梅案赢诉关键人物,著有《赢在美国》一书。 红网1月20日讯(记者 曾鹏辉) 近几日,远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益阳籍华人岳东晓给本报记者连续发来几封邮件:他研发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在美国遭遇侵权,告上法庭,官司却不了了之。 “在竞选期间,奥巴马曾关注过这起版权官司。”昨天中午,远在美国的岳东晓博士向记者介绍了官司经过,他说,自己曾给
发布时间:2009.01.20 -
美弗州法院裁决美专商局一规章不合法禁止施行
美国弗吉尼亚州东区法院近日作出裁决,认定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新近制定的限制继续申请数量和权利要求数量的规章不合法,禁止其施行。 为提高专利审查程序的整体效率和减少待审积压量,USPTO原计划从2007年11月1起施行新的审查规章。依照新章程,申请人有权就同一件专利申请提交两件继续申请和一次继续审查请求,每件申请的权利要求最多可达25项,但其中的独立权利要求不得超过5项(现行
发布时间:2008.05.05 -
USPTO开始将授予前的检索结果通过电子途径交付给EPO
华盛顿——2011年10月,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开始将所有公开使用的美国专利申请检索结果以电子方式交付给欧洲专利局(EPO),实施电子交付检索结果有助于随后向欧专局提交申请的美国申请人遵守EPO有关欧洲专利公约(EPC)的实施细则中修订的第141(1)条(有关现有技术)的规定。 美国商务部知识产权副部长兼专利商标局局长大卫.卡波斯说:“交付这种检索结果与美国专利商标局增加国际合作和工作
发布时间:2011.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