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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该如何准确界定?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四条增加内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这一条款的修改引起广泛的争议:如何认定“以使用为目的”以及“恶意”这两个主观条件?以预防为目的申请的防御商标是否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一 “不以使用
发布时间:2019.04.29 -
商务部发布2019年上半年服务进出口总体情况
原标题:商务部发布2019年上半年服务进出口总体情况——知识密集型服务进出口同比增长9.4% 8月5日,商务部服贸司发布了2019年上半年服务进出口总体情况。其中,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知识密集型服务表现抢眼,增长9.4%,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增长33%。 据悉,2019年上半年,我国服务贸易总额达到26124.6亿元,同比增长2.6%。其中,出口9333.7亿元,增长9%;进口16790.8亿元
发布时间:2019.08.12 -
合理使用在司法实践中的审查认定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陆凤玉 朱永华) 【案号】 (2014)普民三(知)初字第258号 (2015)沪知民终字第730号 【裁判要旨】 在判断引用他人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应当综合考查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构成要件,在构成转换性使用的前提下,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构成合理使用。本案涉案作品在电影海报中的引用不是单纯地展现原作品的艺术美感和功能
发布时间:2016.08.05 -
合理使用在司法实践中的审查认定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陆凤玉 朱永华) 【案号】 (2014)普民三(知)初字第258号 (2015)沪知民终字第730号 【裁判要旨】 在判断引用他人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应当综合考查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构成要件,在构成转换性使用的前提下,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构成合理使用。本案涉案作品在电影海报中的引用不是单纯地展现原作品的艺术美感和功能
发布时间:2016.08.05 -
启航考试学校与中创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具体而言, 一、中创公司使用第1985953号“启航学校Qihang School”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启航考试学校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仅从表面形式上看,中创公司的课程宣传单及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其攀附启航考试学校商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意图十分明显。 1.中创公司课程宣传单中的“中创
发布时间:2018.03.01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应当慎重,以防止因不适当扩大不正当竞争范围而妨碍自由、公平竞争 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启航学校经注册登记依法获得企业名称权。2001年10月18日,贵阳市云岩区启航英语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贵州启航学校)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985953号“启航学校Qihang School”(以下简称涉案商标),并于2003年4月7日被核准注册。在涉案商标的申请日前,经过广泛、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启航学校的企业名称以及“启航”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就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中创公司的主要股东苏某被启航
发布时间:2018.03.01 -
现有技术认定中的证据运用
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或设计[1]。《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了现有技术公开的三种方式: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以其他方式公开[2]。本文结合几个典型案例对现有技术三种公开方式的证据运用进行说明。 出版物公开认定之证据运用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3]。出版物能够作为现有技术使用
发布时间:2019.01.25 -
漫谈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缺乏目的性变形的使用权能
来到了喀孜那里。喀孜问阿凡提:“阿凡提,这个官司该怎么打呢?”“是的,喀孜先生,我天天闻着他的饭香,直流口水不假。但是,这位老板天天听着我数钱的钱响,起了歹意这也不假。我早已用钱响抵消了他的饭香”。阿凡提回答道。 阿凡提的回答很机智,让人会心一笑。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于民法学者而言,这个小故事实际上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阿凡提未经饭铺老板许可,以闻香味的方式“使用”抓饭、烤包子,是否侵害了饭铺老板的
发布时间:2018.07.10 -
国知局对规范使用知名作家姓名笔名注册商标提案的答复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4085号(科学技术类235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知发法函字〔2019〕129号 阎晶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使用知名作家姓名及笔名注册商标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您结合抢注名人姓名商标的具体案例,提出规范使用知名作家姓名及笔名注册商标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较高的参考价值。我局一直高度重视商标恶意抢注问题,近年来通过
发布时间:2019.08.02 -
“视频搬运”现象的著作权法应对
内容提要:“视频搬运”现象作为短视频类的著作权争议,已经由最初客体的可版权性转向行为的合法性认定问题,其核心在于如何判断短视频中以不同形式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是否合法。由于移动互联网时代短视频制作和传播早已超出网络用户自我表达的范畴,成为“引流”和“圈粉”的重要手段,并通过用户规模的提升给互联网平台带来经济收益,因此其性质应视为“职业创造内容”,并严格根据“三步检验法”判断“搬运”的合法性,从行为
发布时间:2021.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