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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反淡化构成要件的分析与检讨(一)
(作者:黄汇,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后,重庆市地方立法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刘丽飞,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13级研究生) 内容提要: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问题是商标法中的核心问题。反淡化究竟是否需要“商标近似”、是否需要以“间接混淆”为前提以及反淡化的标准究竟是“实际的淡化”还是“淡化的可能”,是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中颇具争议的难点问题。从法理上清晰地剖析前述问题
发布时间:2016.03.30 -
商标侵权案中如何判断相同或近似
裁判要旨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在认定商标相同或者相近时,应当坚持以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同时要比对商标的主要部分,并将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隔离比对,综合判断是否侵权。 案情 何东海于2004年6月14日取得“伊芳+图形”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424380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即豆奶、酸豆奶、乳酸饮料(果制品
发布时间:2008.07.11 -
“比例原则”在商标司法保护中的实际作用
的近似不是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决定性因素,如果使用行为并未损害涉案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亦未因此而导致市场混淆的后果,该种使用行为即不在商标法所禁止的范围之中。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奥普卫厨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新能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凌普公司) 一审
发布时间:2017.03.20 -
商标侵权案中如何判断相同或近似
裁判要旨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在认定商标相同或者相近时,应当坚持以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同时要比对商标的主要部分,并将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隔离比对,综合判断是否侵权。 案情 何东海于2004年6月14日取得“伊芳+图形”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424380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即豆奶、酸豆奶、乳酸饮料(果制品
发布时间:2008.07.11 -
一件商标招致两家企业争夺,历时4年终见分晓
(下称诉争商标),与香港六福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六福公司)在先确权的“六福及图”与“六福珠宝LUK FOOK JEWELLERY福及图”商标,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对诉争商标在钟、表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的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纷争溯源 据了解,诉
发布时间:2017.03.13 -
历时7年商标权属争夺终有果
系争商标与在先核准注册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另外2件引证商标(第1753858号“罗思柴尔德木桐小木桐”商标、第1753860号“罗思柴尔德木桐堡”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系争商标系恶意抢注,其申请注册具有不良影响。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裁定,认为罗思柴尔德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对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罗思柴尔德公司不服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于
发布时间:2017.09.30 -
因对方连续3年未使用商标,赫基公司提起诉讼
是共存还是冲突? 据了解,在二审诉讼阶段,赫基公司主张包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公开商业使用;同时,赫基公司称包某大量注册与他人知名品牌、商标近似的商标,具有一贯抢注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此外,赫基公司主张其已另案向商评委提出宣告诉争商标无效的请求,据此申请该案中止审理。 记者了解到,赫基公司针对诉争商标于2014年7月24日向商评委提出了
发布时间:2017.12.22 -
在英国进行商标侵权诉讼的规则是什么?
证人证言和专家意见却需要出具证言之人的真实性声明。如果证实为虚假证据,法庭可以藐视法庭的名义对其进行拘留、罚款或监禁。 市场调查和专家意见在英国商标侵权诉讼中很少被允许。在获得并提交此类证据给法院之前应得到法院的许可,并且法院除非一些特别案例之外,不倾向于许可此类证据。英国法官认为,在大多数商标侵权案件中,他们有能力判断是否存在混淆性近似问题,不需要市场调查或专家意见。 4、尝试和解 诉讼双方在整个
发布时间:2018.01.12 -
争议商标“以纯by YISHiON Y:2”与阿迪达斯引证商标“Y-3”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阿迪达斯公司提交的证据虽然能够证明引证商标在鞋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复制,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故诉争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阿迪达斯公司未明确提出商标权以外的其它具体在先权利;其提交的证据也尚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诉争商标核定
发布时间:2018.01.02 -
“滴滴顺风车”未能注册成商标,嘀嘀公司将商评委起诉至法院
”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滴滴滴”文字构成相近。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驳回嘀嘀无限公司在复审服务上的申请。 原告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方面、与引证商标二在字体设计方面,以及与二引证商标在呼
发布时间:2018.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