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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后补交实验数据”相关审查规则诠释(四)
到的”。实践中,如何认定“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能够得到的技术效果”成为了判断补充实验数据能否接受的焦点问题。对于无效案件中补充实验数据的审查,需要考量哪些证据的证明事实能够被接受,即哪些证据证明的事实属于申请日时能够从申请公开的内容得到的事实,对此需要作出合理、审慎的判断。 02 案例简介 本文涉及的无效宣告请求案,权利要求1保护吡喃葡萄糖取代的苯衍生物,即恩格列净化合物及其异构体,并且进一步要求保护
发布时间:2023.08.08 -
“申请日后补交实验数据”相关审查规则诠释(三)
01【法律规则】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节规定了补交的实验数据的审查原则为“对于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该审查原则一方面明确了对于申请日后提交的补充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将其作为一份证据予以审查,考虑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证据资格或者满足程序上的要求;另一方面明确了申请后提交的
发布时间:2023.08.08 -
“申请日后补交实验数据”审查规则诠释之(五)
法律规则 2020年12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公告(第391号)”,其中关于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原则,规定了“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该审查原则明确了补交实验所证明的技术效果与专利申请公开内容之间的关系,但是在具体案件审查中,基于案情的多样化,“得到”的判断亦较为复杂。特别是当补交实验所证明的
发布时间:2023.08.11 -
“申请日后补交实验数据”相关审查规则诠释(六)
实验数据其技术效果应从申请公开内容“能够得到”这一考量标准。 以下笔者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从上述两方面演绎补充实验数据的审查原则。 02 案例简介 涉案专利涉及卢卡帕利樟脑磺酸盐。在该无效案件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认为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卢卡帕利磷酸盐(下称磷酸盐)的技术效果是卢卡帕利樟脑磺酸盐(下称樟脑磺酸盐)具有稳定性、非吸湿性、不易水合、适宜制备固体剂型的特性,并提交了补充实验数据以进一步证明
发布时间:2023.08.15 -
无效程序中关于交易快照的证据认定
【弁言小序】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电子证据被广泛应用到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交易快照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已经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之一。本文从一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出发,分析探讨了交易快照的证据认定标准。 【理念阐述】 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互联网购物以其独有的便捷、低价优势改变了公众的消费习惯,淘宝、1688、京东、当当等互联网电商逐渐兴盛,交易快照作为解决买卖双方纠纷
发布时间:2023.11.14 -
专利无效后对调解书已履行部分显失公平的认定
【裁判要旨】 宣告专利权无效前已经支付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与许可使用费总额之比,明显高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的许可期间与整个许可期限之比,当事人以不予返还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关键词】 专利权宣告无效 溯及力 专利权人的恶意 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返还许可使用费 【基本案情】 在上诉人尚某与被上诉人柳州市某制品厂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案中,尚某系名称为“纸碗或纸杯的
发布时间:2023.10.13 -
北知院维持珠海恒诺一专利无效决定,另一专利仍存变数
3月21日,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思”)发布公告,显示其全资子公司珠海市恒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恒诺”)涉及的专利纠纷有了最新进展。 1.6000万元专利侵权诉讼因专利无效撤回 2023年6月29日,珠海恒诺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两份《民事起诉状》,起诉中山展晖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晖电子”)及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信科技”)专利侵权,涉案
发布时间:2025.03.28 -
无效案件外文证据中文译文的审查考量
【弁言小序】 本文通过一个典型案例,阐述了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审查中面临外文证据中文译文不完整、有瑕疵,甚至消极翻译时的审查思路,为同类案件审查提供借鉴;同时也为无效案件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中文译文提供导向,旨在鼓励当事人准确、完整翻译外文证据、避免消极举证。 【理念阐述】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中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时,应当提交中文译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的,该
发布时间:2024.12.17 -
无效程序中“转用和组合”的理解和适用
钟表,对比设计分别为木雕挂饰和钟表,与涉案专利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即钟表类产品)中存在有带有木雕装饰的钟表,即具有组合启示,可以用对比设计2替换对比设计1中间的部分,涉案专利与组合后的对比设计相比,仅存在细微差别,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 实践中,请求人在以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组合对比作为无效理由时,通常会主张如上述案例所示单独转用或组合的对比方式,但有时也会出现将转用和组合结合后进
发布时间:2024.09.03 -
专利被他人恶意申请怎么办?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我的产品于去年九月发明并用于生产。我的一个客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于今年三月将我的产品申请专利,现在想要将产品授权给我,让我继续供货。我能将专利要回来吗? 北京专利律师回复: 您好! 已经公开使用的发明创造,不具有《专利法》要求的新颖性,您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上述专利无效。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7.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