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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刷量平台帮助商家虚构点击量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原标题:一公司因干扰搜索引擎算法被百度诉至法院,结果…… 近年来,伴随我国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领域各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涌现。 近日,针对深圳市我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我爱网络公司)通过人工刷量平台帮助商家虚构点击量,干扰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搜索引擎算法及妨碍其排序结果的行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持了此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
发布时间:2023.06.29 -
全国首例涉人工刷量平台干扰搜索引擎算法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判决书
商业道德。因此,只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遵循上述原则和要求,无论采用何种商业模式,其由此获得的合法利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百度网是百度公司合法运营的搜索引擎产品,是用户进行网络搜索的重要工具。百度公司为了提高其搜索服务质量,多年来不断投入人力、物力等经营成本,围绕网站质量、权威性、点击量、其他网站的引用情况等因素构建算法,按照一定排列顺序向用户提供搜索结果,以满足用户的搜索需求。该服务内容是百度
发布时间:2023.06.15 -
从算法技术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应当知道”
内容提要:利用算法技术监测涉嫌侵权信息、发送侵权通知、处置涉嫌侵权信息已成业界常态。算法实施下,《民法典》第1197条的“知道”应解释为“实际知道”“推定知道”和“视为知道”;“应当知道”应回归“应知而未知”的固有涵义,且至少应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以算法技术主动向用户推送内容链接或发布内容信息的,就其主动推送或发布的信息承担注意义务;知道某个侵权行为存在的,对已知作品的其他类似被侵害行为负有注意
发布时间:2022.01.20 -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新解
内容提要 我国司法实践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讨论缺乏体系定位与层次分析。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体系并非单一结构,而是由被动审查义务、特殊审查义务组成。是否突破现有体系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规定更高的注意义务,需回归该体系逐一分析。算法推荐的伪中立性,无法适用被动审查义务,而全面审查义务又与三方主体的权利保护冲突。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承担特殊审查义务的理由不在于,算法推荐技术与信息管理
发布时间:2025.03.05 -
“通知-删除”规则的新挑战 ——算法推荐下的平台责任
李开复先生在《AI*未来》一书中提出,使用自然语言处理和计算机视觉技术,……根据用户的以往行为,如点击、阅读、浏览、评论等,针对每个用户的兴趣、喜好和习惯高度定制动态推送,甚至可以修改标题,以吸引用户点击。用户点击量越多,就越擅长推荐适合用户的内容。这个良性循环,创造了互联网上最诱人的内容平台。[1] 人工智能时代,算法通过互联网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全方位地推动着我们生活的运转,改变
发布时间:2020.07.30 -
人工智能专利“风云榜”:美中日专利申请量位居前三
专利申请的国家来看,美国以9786件专利申请位居全球第一,占全球总量的28%,且专利申请大多跟算法有关。美国早期的基础设施建设比较完善,很多大型企业很早就建立起各自领域的技术壁垒,其更加注重人工智能技术本身的发展,相关科技企业更多围绕大数据挖掘、算法等进行技术研发。中国在人工智能领域共提交专利申请约6900件,占全球专利申请总量的20%,相关专利申请侧重于商业场景应用等。这主要是由于国内早期的
发布时间:201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