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商标
-
“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商标无效宣告确权案件中的适用
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款中规定: 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上述规定实际上构成了商标评审案件中“一事不再理”原则所应涵盖的两方面内容:即评审请求的系属效力及在先评审请求的既判力。 如权威人士解释并指出,并非所有类型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均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发布时间:2016.05.09 -
企业名称简称的法律保护及其界限
,企业名称简称只有达到驰名状态,才可能被一般社会公众特定为企业本身,也才可能受到法律保护。 对此有明确规定的立法例,是日本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下列规定:“包含他人肖像或者他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驰名的雅号、艺名、笔名,或者其驰名简称的商标,不得注册(但他人同意的除外)。”负责商标立法的日本特许厅对此解释得十分明确:本项是出于人格权的保护,略称包括姓名、名称、雅号、艺名、笔名的略称,以驰名
发布时间:2016.08.08 -
我用故我在——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条款适用现状评析(一)
(作者:臧宝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律事务处处长) “使用”无疑是商标法最为重要、最为核心同时也是最为复杂的一个概念。商标使用,不仅是商标权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是商标权利得以维持的一个前提。早在1982年商标法即在“商标使用的管理”一章中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以后商标法几次修改,这一条款都未作改动。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在表述
发布时间:2017.02.27 -
我用故我在——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条款适用现状评析(二)
(作者:臧宝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律事务处处长) 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以下为表述方便,统称商品)来源的标识(符号),所以商品和商标标识(商标图样)是商标使用的客体的两个必不可少的部分。对应的法律规定为商标法第56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商标标识使用的要求——不改变显著特征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出于商标印制、贴附的方便、追求效果美观
发布时间:2017.02.27 -
我用故我在——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条款适用现状评析(三)
(作者:臧宝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律事务处处长) “使用”是撤三条款的核心所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这一规定较之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层级效力明显提高,而且除了列举具体的使用形式外,增加了关于使用意图的
发布时间:2017.02.27 -
许诺销售行为的商标法分析
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的全部内容,并未对许诺销售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属于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从现有的案例看,法院曾在安记食品(香港)有限公司诉赵文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认定许诺销售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并在判决主文中直接判决被告停止
发布时间:2017.08.18 -
民事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商标权侵权诉讼中的适用
体法律的规定进行判断。不顾权利存在的目的行使权利,一般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但即使未出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只要权利人违背了权利存在的目的行使权利,不管是作为还是不作为,也应当作为权利滥用行为处理。 商标权滥用,是指商标权人违反商标法创设商标权的目的行使商标权。商标法创设商标权的目的,按照商标法第1条规定,除了带有行政管理色彩的“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之外,主要还是“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
发布时间:2017.10.26 -
专利授权确权中解决“权利冲突”的路径分析
作者:穆颖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一、知识产权授权确权中避免“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商标权和专利权是需要通过当事人申请,经过行政机关审核后才能授予的法定权利。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均规定了避免权利冲突的授权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司法实践中,阻碍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可能包括在先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益)等[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在先权利
发布时间:2016.11.04 -
浅谈欺骗性标志的司法判断
(孔庆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要旨】 欺骗性标志的认定可以从标志指向、整体误导性、欺骗可能性、使用的商品类别和注册主体、判断主体、误认程度等方面予以考虑。 【案情】 申请商标系第12414773号“北美信托银行”商标,申请人为北美信托集团,申请日为2013年4月12日,指定使用在第42类的研究与开发(替他人)、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等服务上。 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作出
发布时间:2016.06.03 -
以非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并进行恶意诉讼的司法规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王静 曹闻佳) 【案号】 (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3号 (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6号 【裁判要旨】 对于商标权利人利用非自身使用目的注册的商标,意图通过恶意诉讼获取多重赔偿,造成相对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巨大损失的,法院应基于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对商标法的赔偿条款进行突破性适用,除了不支持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外,还可责令商标权利人自行承担因恶意
发布时间:201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