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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同仁堂”中华老字号及其“乐家老铺”驰名商标的保护案
【案件索引】 一审:南京中院(2016)苏01民初100号 二审:江苏高院(2017)苏民终437号 【裁判要旨】 终止合作后,行为人仍继续使用权利人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字号、商标,误导公众的,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南京同仁堂药业公司前身系北平同仁堂京都乐家老铺南京分号,1926年在南京开业,2006年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注册的“乐家老铺及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南京
发布时间:2023.10.24 -
京东、中信等多家企业发布声明公开打假
热点事件: 近期,多家民营企业及中央企业密集发布声明公开打假,指出一些公司或个人冒用其名称、商标、字号等,误导公众,涉嫌违法,引发广泛关注。 京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严正声明称,近期部分企业和个人冒用“京东”“京东授权合作商”等名义对外开展投融资、招商等商业活动,均未经京东集团授权,与京东无关,京东集团已采取刑事报案、民事诉讼、行政举报等方式,依法追究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除了民营企业外
发布时间:2023.10.31 -
“米芝莲”侵权“米其林”被判赔1000万元
11月20日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上海米芝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近日由该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被告上海米芝莲上诉,维持原判。上海米芝莲需立即停止侵犯米其林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1000万元。 “‘米芝莲’就是‘米其林’的意思” 米其林公司是成立于1863年的法国企业,世界著名的轮胎生产商和全球500强企业之一。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米其林公司先后
发布时间:2023.11.22 -
“巨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18)沪73民初459号 二审案号 :(2020)沪民终538号 裁判要旨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保护范围应考虑其知名度、显著性、与被诉侵权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在个案中合理确定。 明知他人早已存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字号和简称,仍将他人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他人字号或包含他人字号的企业简称,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双方是否系具有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产生混淆和误认,致使他人利益
发布时间:2023.12.27 -
“蔡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考量因素。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卡尔蔡司股份公司(Carl Zeiss AG,简称蔡司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汉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简称汉克公司)、王某 蔡司公司是全球知名的光学镜头生产商和销售商,系“Carl Zeiss”“CONQUEST”等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其注册商标经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在光学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同时,“Carl
发布时间:2024.01.08 -
“乌苏”啤酒变“鸟苏”啤酒
日前,南京中院审结的这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判决生效。侵权人极力攀附模仿红罐装“乌苏”啤酒,生产和销售红罐“鸟苏”啤酒,南京中院一审全额支持了权利人208万的赔偿请求。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原告新疆乌苏啤酒公司自1986年开始生产“乌苏”牌啤酒,2006年获得注册第4142284号“”商标,同时也系第8097164号“”等多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经过其长期持续性地使用和宣传推广
发布时间:2024.03.06 -
“博世”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终审判赔300万
无论是在大型工业生产设备还是生活中常见的小机械里,润滑油的身影无处不在,其发挥着减震、密封的作用,被称为机械的“血液”。在工业化进程持续推进的当下,润滑油行业产生了一些知识产权纠纷。 日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四川高院)就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下称博世公司)与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博世中国公司)提起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权行为成立,维持了四川省
发布时间:2024.03.14 -
耐克推翻先前判决 赢得与阿迪条纹商标纠纷案上诉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从路透社获悉,本周二,德国一家法院裁定,耐克在其部分裤子设计上可以加上三道条纹。这是耐克在与竞争对手阿迪达斯在第二次上诉听证会上获得的判决。 2022年,阿迪达斯在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对耐克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法院已经下令禁止耐克在其五款裤子设计上使用两道或三条条纹。 法院表示,耐克现在可以在四款有争议的版型上使用这些条纹,而对其余一款版型的禁令仍然有效,这一决定部分推翻
发布时间:2024.05.29 -
无锡首例刑附民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审审结
案件快递 近日,无锡首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审审结,法院以被告人许某某、洪某某、林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至五万元不等;责令三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10.7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时,法院判决三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人民币28万元,并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中国食品安全报
发布时间:2024.03.18 -
“燕之窝”侵犯“燕之屋”商标权案二审判决书
燕之屋燕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燕之屋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3)湘0103民初9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州健达食品厂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在
发布时间:2024.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