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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西子”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3)京行终697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义乌市宏康制衣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宜格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义乌市宏康制衣有限公司(简称宏康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138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受理
发布时间:2023.12.01 -
荣华月饼商标侵权案民事再审判决书
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民提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民抗【2016】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 (2016)最高法民抗12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另行组合议庭再审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箭、书记员陈昶丞出席法庭,香港荣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咏宜、温旭,东莞荣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芳
发布时间:2024.01.17 -
《古剑奇谭》关键词广告案
【合规提示】 1.任何情况下都不应直接使用他人在相应类别下已注册为商标的文字进行宣传 2.在涉及平台、搜索引擎投放纠纷且需停止侵权的情况下,应注意是否基于自动抓取或合作协议而导致相应的内容出现在其他的平台而导致侵权范围扩大。 【关键词】 关键词推广;商标性使用;搜索结果标题中的涉案标识;合理注意义务 【案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4736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
发布时间:2023.10.16 -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中“件”的认定
1.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谢某3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组织员工擅自制造“NIKE”“adidas”“newbalance”商标的纸盒。经统计,非法制造的“NIKE”商标标识379740件、“adidas”商标标识20400件、“newbalance”商标标识800件,总计400940件。被告人谢某3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以非法
发布时间:2023.10.10 -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标志的司法认定
要旨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欺骗性条款”属于禁用条款,标志不因使用而获得注册条件。应从整体上考虑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的含义是否具有误导性描述,以拟制的一般理性人的标准,判断公众对标志的含义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固有属性之间的关联是否存在误认可能性。 一、案情 重庆理文卫生用纸制造有限公司(下称重庆理文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第23326944号“竹元素
发布时间:2023.10.26 -
“爱饭岛”商标恶意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行政判决书 (2023)京行终738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范某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汪某山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行初69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3年10月26日
发布时间:2023.11.07 -
苹果对Vision Pro相关商标提起诉讼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从路透社获悉,近日,苹果公司已向美国弗吉尼亚州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拒绝批准其增强现实软件开发工具“现实作曲家(Reality Composer)”和“现实转换器(Reality Converter)”的商标注册申请。 苹果公司的增强现实技术是其新发布的Vision Pro头显设备的核心技术。上周五,苹果公司要求法院推翻USPTO的裁决,即这些短语
发布时间:2024.02.27 -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在先使用”行为的司法认定
要旨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禁止因具有特定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存在的人抢注他人商标,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该条款所保护的未注册商标仅能对抗特定关系人。因此,对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在先使用”不应有较高要求。只要能够发挥商标识别商品来源作用,只要使用的效果范围能够及于中国境内,且商标申请人明知与其存在特定关系的他人已经在先使用商标的,即应认定符合“在先使用”的要求。 一
发布时间:2024.02.19 -
使用企业名称注册商标的司法认定
要旨:商标标志含有企业名称,在申请人名义与该企业名称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情况下,一般可以认定具有欺骗性而予以驳回。所谓实质性差异,指的是标志所含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或者地域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与申请人名义不符的情形。当然,若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尤其是标志本身或者其显著识别部分仅由申请人企业名称构成,除非申请人举证证明该标志的注册申请符合商业惯例,可以
发布时间:2024.05.08 -
施耐德电气与施耐德电梯“施耐德”商标侵权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