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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洋洋与灰太狼”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73民终909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以丁,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动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朋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11.29 -
电视剧版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之 扬长避短,有备无患
。 (8)《著作权法》第24条仅就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合同及具体内容作出规定,原审法院将该条款作为实体判决的唯一法律依据,显属法律依据不足,因此是错误的。 2、银汉公司、湖南广播影视集团均服从原审判决。对于二审诉讼,银汉公司继续委托徐新明律师为主办律师、主要代理人,而由杨天胜律师取代韩律师作为代理人之一。为反驳华汉公司的上诉,徐新明律师代表银汉公司提出如下答辩: (1)为进一步确认证据6
发布时间:2008.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