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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在域外使用属于“商标使用”
在国内进行任何销售,康尔健野公司在涉案背包上使用‘PEAK50+5’标识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故不构成商标侵权”之判决,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1)鲁民三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中则认为:“光宇公司在与国外委托方签订定牌加工合同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其在与德克斯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与德克斯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的‘UGG’标识的行为
发布时间:2016.11.09 -
青岛福临公司与国知局、丰田公司“F”商标撤销行政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12.26 -
青岛福临公司与国知局、丰田公司“F”商标案二审判决书
: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HXX,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丰田汽车公司,住所地日本。 法定代表人:内山田竹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宇虹,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原审第三人:陈秀芹,女,住
发布时间:2020.08.12 -
涉“骑呗”三年不使用抗辩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20)沪0115民初78547号 二审案号 :(2022)沪73民终77号 裁判要旨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商标法》有关未实际使用不赔偿的规定,旨在鼓励、引导商标权人积极使用注册商标而非“注而不用”,避免造成商标资源的浪费。《商标法》规定的“此前三年”主要是为了明确商标权人应当在侵权行为发生或者起诉的前三年内实际进行了商标使用,并不意味着如果侵权行为发生时或者起诉时注册商标获准
发布时间:2024.01.03 -
企业经营中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的风险管控
的商标一直没有进行实际使用。在目前国家法律制度下,上述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就将有被他人撤销掉的风险。 关于“撤三”制度的法律规定及缺陷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详细规定了具体的撤销办法:“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
发布时间:2020.02.13 -
分析 | 常看到商评委败诉?其实人家胜诉更多……
案件 撤销三年不使用(以下称撤三)案件占败诉案件的比例大幅上升,从2014年的2%上升至2015年的6%,此种类型的案件败诉数量占本类型涉诉案件数量比例亦较高,除采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新证据外,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新《商标法》施行后,撤三案件及相应复审案件的审限要求提高,使此种类型案件总量上升幅度较快;二是撤三案件涉及“商标使用”的界定,难度较大,评审机关和人民法院在部分问题的认识上存在分歧。 (1
发布时间:2016.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