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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商品的能动判断
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出发, 相关公众一般会认为存在特定联系, 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该商品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有某种特定联系的市场主体,故认定涉案电子储钱罐与智能玩具属于类似商品。 遂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宁电公司侵犯了铭瑞公司“totes”商标专用权, 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 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并酌定赔偿数额为10万元。 评析 近年来, 随着科技的发展, 智能装置和产品的结合有越来越
发布时间:2017.05.31 -
浅议专利确权程序中产品宣传手册能否作为有效证据
作者:孙淑美 王成荫 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 在专利确权程序中,即在专利无效以及后续的行政诉讼程序中,产品宣传手册是一类常见的作为使用公开或者公开出版物的证据,但是对于产品宣传手册类证据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破坏目标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不同的合议组/合议庭之间操作标准不太一致,甚至有时候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因此研究产品宣传手册类证据是否能够被有效使用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下面笔者将结合判决实例,阐述
发布时间:2018.01.04 -
剑南春“剑指”商标侵权,两审均获胜诉
。 2015年12月,广州市增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增城药监局)在尹某经营的尹杰商店执法检查时,现场查扣12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经剑南春酒厂鉴定,被查扣的商品为假冒产品。2016年4月,增城药监局对尹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产品并处以罚款。 与此同时,剑南春酒厂将尹杰商店及尹某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下称黄埔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1万元。 黄埔法院向增城
发布时间:2018.03.27 -
知识产权产品使用者侵权责任之解析
作者:张伟君 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所称的“知识产权产品”是指依据专利技术制造的专利产品,作品的复制件以及标有商标的商品。一般而言,经过专利权人、著作权人或商标权人许可而生产或制作的专利产品、作品复制件以及标有该商标的商品,使用者购买后使用该产品,并不需要取得权利人的授权。这是因为,一方面大多数知识产权都不享有控制他人使用知识产权产品的专有权利;另一方面,即便如发明
发布时间:2018.03.29 -
蓝牙耳机取名“腾讯”,两公司一审被判赔偿2000万元
最近市面上一款宣称“腾讯首款无线蓝牙耳机”的产品,被法院一审判决侵犯了腾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济南中院)就腾讯公司起诉深圳市小飞鱼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飞鱼公司)、深圳市风铃动漫有限公司(下称风铃公司)、济南历下上方有电子产品经营部(下称上方有经营部)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济南中院认定三被告生产、销售的“腾讯首款无线蓝牙耳机”的产品
发布时间:2019.09.11 -
沃尔沃讨论用知识产权保护物联网数据
沃尔沃汽车(Volvo Cars)的律师称,物联网可快速产生大量数据,因此汽车制造商需要更加熟练地利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数字产品。 欧洲技术专利网络(TPN)会议于6月21日在伦敦举行,沃尔沃的高级知识产权顾问安娜.玛利亚(Anna Maria)在会上表示,汽车公司越来越多地使用软件产品和应用程序,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和挑战不断涌现。 “物联网设备正在创造大量的数据。到2020年,通过互联网连接的
发布时间:2018.06.29 -
卡塔尔实施全新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法》
2020年4月19日,《用于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2020年第10号法律》在卡塔尔正式生效。这部全新的法律废除了此前在2002年颁布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实施全新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彰显出卡塔尔为了保护好该国知识产权而做...
发布时间:2020.06.09 -
“化学产品的医药用途”专利审查扩展检索方法
作者| 刘军政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化学产品的医药用途”专利申请作为药物领域专利申请的一个分支,具有鲜明的特点。该类型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简单、检索要素易于提取表达,看似容易检索,实则漏检的可能性较大。针对具体的技术方案选择合适的检索关键词的表达是该类发明检索的难点。 “化学产品的医药用途”专利申请通常采用瑞士型权利要求的表达方式,典型写法为“物质A在制备治疗B病的药物
发布时间:2020.11.05 -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网信办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知识产权局关于《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
发布时间:2022.01.11 -
广州金鹏公司与杨士英专利侵权纠纷案
经对金鹏公司拥有的“自接式轻钢龙骨”专利的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杨士英销售的主、副龙骨进行分析比对,杨士英销售的产品除无吊杆外,其余二者相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杨士英销售的“自接式轻钢龙骨”专利产品侵犯了金鹏公司专利权。 法官点评 关于杨士英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直接侵权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
发布时间:2007.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