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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来到家门口,高质高效暖人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在广东开展巡回审理
,在提高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应对风险能力,宣传专利无效案件审理相关政策标准,回应社会关注热点,树立公平、公正、公开审理形象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全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决定立即重启巡回审理工作,这也标志着在继续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已经全面恢复了各项工作。”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巡回审理高质高效 “此次6件专利权无效
发布时间:2020.10.20 -
徐新明律师代理的“矿物棉喷涂建筑物保温隔热系统构造”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获胜
,徐新明律师代理委托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上述专利9项权利要求全部无效。2014年8月1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京知执字(2014) 801-15号决定书,认定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的产品不侵犯上述专利权,驳回请求人韩春贵的处理请求。2014年10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424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上述发明专利
发布时间:2014.11.21 -
徐新明律师代理的“矿物棉喷涂建筑物保温隔热系统构造”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获胜
,徐新明律师代理委托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上述专利9项权利要求全部无效。2014年8月1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京知执字(2014) 801-15号决定书,认定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的产品不侵犯上述专利权,驳回请求人韩春贵的处理请求。2014年10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424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上述发明专利
发布时间:2014.11.21 -
如何准确理解权利要求?
日前,针对请求人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华为终端有限公司的第201010104157.0号发明专利分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维持专利权有效。 在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和保护范围的确定,该案的审理对专利确权
发布时间:2018.05.10 -
中企诉日企专利无效案反转获胜
耗时3年的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日本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之间的专利纠纷案至此落下帷幕。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布,日本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侵害发明专利权的要求全部无效。 据了解,山东福航公司此次取胜过程较为曲折,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时认定侵权成立,责令山东福航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后该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第一次无效失败。直到山东福航公司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
发布时间:2021.03.18 -
英特尔21.75亿美元赔偿案,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了英特尔等无效请求人的证据理由。 至此,这起美国专利侵权历史上第二高的赔偿案中,两件专利中的最后一件专利,也被宣告全部无效。 就在一个月前,5月14日,USPTO的PTAB刚刚对双方另外一起赔偿6.75亿美元的专利US7,725,759(759号专利)做出无效裁定:最终也是接受了英特尔的证据和意见,宣告该专利无效。 两年前,2021年3月2日,德州西区陪审团根据373号专利字面侵权,判决英特尔赔偿高达
发布时间:2023.06.15 -
徐新明律师代理的全自动淘洗磁选机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胜诉
提要: 石家庄金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垦公司)拥有一项“全自动淘洗磁选机”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3月17日。 针对本专利,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金垦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于2017年2月17日
发布时间:2023.12.11 -
某磁共振公司与国知局“磁共振成像方法”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门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西门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与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人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影公司)因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发布时间:2024.03.01 -
戴某与国知局“绿脓杆菌”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3.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专利无效审查决定。事实与理由:一、法律适用方面,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关于“绿脓杆菌甘露糖敏感血凝菌毛株”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审查和判断标准以及方法严重错误,将关于“实用性”的评判标准错误地适用于“创造性”。二、事实认定方面,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关于
发布时间:2020.01.23 -
某药业公司与国知局 “药品的自动分装与计量装置”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行政判决书 (2021)最高法知行终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 上诉人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绿色药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第三人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方制药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