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专利无效
-
“揿针”实用新型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22)最高法知行终132号 【基本案情】 杭州元某医疗器械公司系专利号为201520631644.0、名称为“一种高效自发电化学电流联动揿针”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杭州卓某医疗科技公司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故宣告其无效。杭州元某医疗器械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4.03.15 -
全国首例祭祀用品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行政判决书 (2023)最高法知行终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刘*彬。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苟*利。 上诉人刘*彬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苟*利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的(2021)京73行初13874号行政判决,向
发布时间:2024.06.04 -
评析“一种复合装饰板”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涉案专利“一种复合装饰板”(专利号:ZL201920768950.7)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谭某,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梁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经审理后作出了第563521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该案是诠释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的典型适用,体现了无效程序中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客观、独立
发布时间:2024.07.09 -
使用公开证据证明力的判断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请求人育材堂(苏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凌云吉恩斯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和株式会社POSCO与专利权人日本制铁株式会社之间的多个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合案审理,并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请求人在案件中提交的使用公开证据能够达到证明目的,从而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案涉及专利号为201280016850X,发明名称为“涂装后耐蚀性优异的热压
发布时间:2024.07.08 -
评析“运动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笔者以第563861号决定为例,希望通过案件审查思路的剖析,能够对将来同类案件的审理有所助益,对广大读者有所启发。 案情聚焦 针对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专利权人)的名为“运动鞋”的 外 观 设 计 专 利(专利号:ZL201930327108.5,下称涉案专利),彪马欧洲公司(下称请求人)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涉案专利分别与请求人在先取得的7项商标
发布时间:2024.07.23 -
关于无效程序中组合物含量范围修改的思考
【弁言小序】 组合物权利要求通常用组合物的组分和含量等组成特征来表征,《专利审查指南》对组合物权利要求中组分和含量的限定作出明确规定,若违反该规定则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在专利授权阶段,申请人通常会基于实施例进行修改,以克服上述缺陷。但在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时机和方式具有严格的限制,不仅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还应当满足《专利审查指南》中对无效阶段
发布时间:2024.09.24 -
浅析补强证据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程序中的认定问题
反驳对方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若举证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不足,就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交补强证据进一步补强举证证据,以达到最终的证明目的。 本文通过对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程序中补强证据的提交规则以及具体认定加以探析,以期为当事人针对性地补充证据支持己见提供参考借鉴。 【理念阐述】 补强证据的作用主要是支持主证据,从不同的角度来印证、担保、重复主证据的证明力
发布时间:2024.08.27 -
无效宣告审查程序违反听证原则的认定
意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无效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通知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就相关的理由、证据和具体事实等进行解释和陈述意见的机会,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更应如此。本案中,无效宣告请求人无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还是在意见陈述书中均仅主张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故亦不具备创造性,并未提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发布时间:2025.04.03 -
无效程序中抵触申请的判断思路
【弁言小序】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比文件构成抵触申请需要满足时间性条件。所谓时间性条件是指,只有在涉案专利或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前提出并在涉案专利或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后(含申请日)公布或公告的在先申请才可能构成抵触申请。 在无效程序中,当请求人提交的主张构成抵触申请的对比文件优先权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且申请日和公开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在专利权人针对对比文件的优先权日提出
发布时间:2024.11.12 -
浅析保密审查制度在无效程序中的审查适用
的是在中国提交的专利申请,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在上述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施行时间之后,原则上应当适用关于保密审查的新规定。但是,能否适用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宣告涉案专利无效还需要综合考虑社会公众的认知与信赖、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时间等因素。首先,在中国专利法律体系中,专利法和相应的实施细则基本是相辅相承的关系,比如,专利法规定专利授权应当满足的条件,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具体的适用作出规定,比如当不满足专利
发布时间:2024.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