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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发布《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工作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2-04 来源:江苏高院
标签: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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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有效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优势,高效便捷回应权利救济与激励创新需求,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能,经充分调研,近日,省法院制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工作指引(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1.【总体要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当立足于简化民事诉讼程序,切实减轻当事人讼累,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

符合法定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符合约定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积极、主动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

2.【适用范围】下列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为江苏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简单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标的额超过江苏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权属明确、事实清楚的侵害摄影、美术、音乐或文字等作品的著作权案件;

(2)权属明确、事实清楚的侵害商标权案件;

(3)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4)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知识产权合同案件(不包括技术合同案件);

(5)其他简单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排除适用】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涉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涉知识产权权属争议的案件;

(3)当事人提出正当使用、在先使用、权利用尽、合法来源等抗辩事由可能成立的案件;

(4)新类型或者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等疑难复杂案件;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6)涉群体性纠纷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7)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

(8)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4.【程序引导】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向当事人寄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一并送达《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告知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审理方式、诉讼费用交纳标准、再审权利、程序异议等相关事项。

5.【程序异议】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6.【立案及时】诉前调解程序中,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或者超过三十日仍未调解成功且不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且属于本指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并及时向当事人告知。

立案前,当事人明知其不享有知识产权人身权利,或存在被诉侵权行为已停止等情形,仍然通过提出金钱给付以外的诉讼请求故意规避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经释明后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立案。

7.【送达简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当充分运用诉讼平台、电话、短信、微信、传真、电子邮件及其他即时通讯工具等简便方式送达、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和留证。

8.【答辩举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经人民法院告知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可以立即开庭。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超过七日。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举证期限并经人民法院准许或者由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

9.【管辖异议】当事人对知识产权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间,在开庭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10.【庭审方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采用无书记员记录庭审方式审理。

11.【庭审简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在线诉讼方式审理。对庭审程序可以适度简化,可以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原则上一次开庭审结。

12.【缺席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

缺席审理和判决应当以依法完成送达为前提。以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收到的,不得缺席审理和判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的,应当确定已完成有效送达。

13.【审理期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14.【程序转换】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追加当事人,或者经审理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致使案件不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条件或者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15.【调解优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当坚持调解优先原则。适宜调解的,尽可能在各诉讼环节组织当事人调解,或者依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调解不成的,及时作出裁判。

16.【文书简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主要事实、简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和一审终审的告知等内容。

对于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法官可以当庭作出裁判并说明裁判理由。对于当庭裁判的案件,裁判过程经庭审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录完整记录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不再载明裁判理由。

17.【再审申请】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8.【再审审理】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经审查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当事人以不应当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经审查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19.【履行督促】对于具有履行条件的案件,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时,审判人员应当加强履行引导,督促义务人主动、及时、全面履行。

20.【费用减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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