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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象诉华鲁恒升侵犯“三聚氰胺”技术秘密再索赔6亿

发布时间:2023-05-1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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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涉诉公告,称其被四川金象公司起诉侵犯三聚氰胺生产技术的技术秘密,两起诉讼总计索赔6亿余元。目前该案已由四川高院受理,尚未开庭。

在今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2年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中,华鲁恒升等四公司因侵权四川金象等两公司的专利和技术秘密,已被最高法判赔2.18亿元。最高法表示,这是目前人民法院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判赔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四川金象全称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华鲁恒升为国有上市企业(证券代码600426)。

5月9日,华鲁恒升董事会发布公告,四川金象向包括尹明大、华鲁恒升、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资讯有限公司在内的四名被告提起两起诉讼。

公告称,(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民事判决认定,上述四被告共同侵害原告四川金象享有的加压气相淬冷法三聚氰胺生产技术的技术秘密,判决赔偿经济损失9800万元(截至2018年12月30日)。

基于上述判决,原告四川金象在第一起诉讼中,起诉称2018年12月30日之后被告二华鲁恒升三聚氰胺(一期)项目仍在运营,其有权继续主张四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亿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共计人民币30,050万元。

同样基于上述判决,四川金象在第二起诉讼中起诉,华鲁恒升10万吨/年三聚氰胺(二期)与三聚氰胺(一期)采用的技术方案相同,亦侵害前案生效判决所认定的原告技术秘密,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原告的涉案技术秘密;判令作为被告二的华鲁恒升停止使用包括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原告的涉案技术秘密所生产的三聚氰胺产品;判令四被告立即销毁记载有原告涉案技术秘密的载体;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亿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共计人民币30,050万元。

上述两起案件,四川金象总计向华鲁恒升等四被告索赔60100万元。

华鲁恒升公告称,该公司分别于2023年5月8日、5月5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在今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2022)中,四川金象与华鲁恒升的“‘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两案”,为这批典型案例中的第二个案例。案号为(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

最高法披露,该两案的基本案情是:金象公司、烨晶公司系专利号为201110108644.9、名称为“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的发明专利权利人,金象公司亦为采用加压气相淬冷法生产蜜胺的方法及使用该方法的生产系统相关技术秘密权利人。金象公司、烨晶公司针对华鲁恒升公司等四被告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金象公司亦针对上述四被告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法院一审分别认定,四被告共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技术秘密侵权行为,均判决停止侵害,并分别部分支持了有关损害赔偿请求。双方当事人对两案均不服,均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各被诉侵权人具有侵权的意思联络,主观上彼此明知,先后实施相应侵权行为构成完整的侵权行为链,客观上分工协作,属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应当对全部侵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遂改判支持权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侵权人以包括但不限于拆除的方式销毁侵权生产系统及有关技术秘密载体,共同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合计2.18亿元(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赔偿1.2亿元,技术秘密侵权案赔偿9800万元)。

在通报中,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为:这是目前人民法院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判赔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权利人金象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烨晶公司为高新技术民营企业,侵权人之一华鲁恒升公司系国有上市企业。两案裁判不仅彰显人民法院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坚定态度,也充分体现对内资和外资企业、国有和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的一体对待、平等保护。本案有关共同故意侵权及全部连带责任的认定、赔偿额计算的考量因素、停止侵害责任中销毁侵权载体的处理方式等,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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