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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R采访徐新明律师:中国明确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分析评述

发布时间:2020-09-30 来源:《PaRR》 作者:金彦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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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为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指导

•指导意见中未提及经济赔偿

两位知识产权律师告诉PaRR ,司法部8月发布的一份指导意见草案明确了在行政许可过程中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措施。

该文件即司法部8 月14 日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9 月30 日截止)的《关于强化行政许可过程中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行政许可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需要对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予以标明,行政机关将采取措施防止保密信息泄露,包括与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及建立信息披露异议制度等。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告诉PaRR ,《征求意见稿》是部委级政府机关针对行政许可过程中商业秘密保护发布的首份文件。

徐新明表示,商业秘密保护过去侧重经营者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诉讼,而此次是中国首次关注涉及行政机关的商业秘密保护。

徐新明指出,由于行政机关和行政许可申请人之间的权力关系不平衡,申请人通常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保护其知识产权方面面临困难。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兰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明涛也认为这种不平衡关系可能具有负面影响,他称在实践中行政许可申请人可能担心请求商业秘密保护也许会给行政机关增加额外负担并拖慢行政许可申请速度。

经济赔偿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保密义务和责任,泄露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徐新明指出,《征求意见稿》并未提及是否将作出经济赔偿以补偿商业秘密泄露给行政许可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而经济赔偿通常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大保障。

徐新明表示,经济赔偿的法律依据可以在《国家赔偿法》中找到。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徐新明表示,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指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责任追究,当其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相关调查线索将移交人民检察院。

他指出,商业秘密遭到泄露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更高级别的政府机关举报违法行为以触发内部审查,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十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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