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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高法知司惩复1号
【基本案情】
苏州宣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专利号为201820198110.7、名称为“用于眼科医疗设备的瞳距调节机构以及眼科医疗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在该公司诉吉林省龙某光学电子仪器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吉林省龙某光学电子仪器公司两次提出现有技术抗辩,其在第一次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时提交的实物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第二次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时提交的实物底板标注出厂日期为2017年4月18日,早于该实物内部芯片的生产日期。费某祥在吉林省龙某光学电子仪器公司第二次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时作为该案证人,为吉林省龙某光学电子仪器公司提供了现有技术抗辩的有关实物并出具证言。吉林省龙某光学电子仪器公司在两次现有技术抗辩中伪造治疗仪实物,费某祥在该公司第二次现有技术抗辩中隐瞒治疗仪实物被改动的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对吉林省龙某光学电子仪器公司罚款60万元、对费某祥罚款5万元的决定。吉林省龙某光学电子仪器公司、费某祥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驳回该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被诉侵权人伪造证据以及证人故意作出虚假陈述的行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极大浪费司法资源,属于典型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予以惩处。该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诉讼不诚信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对于构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和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诚信义务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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