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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知民终2249号
【基本案情】
K公司是一家从事定位器研发的企业,徐某、杨某等当事人系该公司前员工。徐某从K公司离职后,设立生产定位器产品的G公司,因技术不过关,曾多次咨询仍在K公司工作的杨某;杨某从K公司离职后,在G公司具体负责技术研发工作。2016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从杨某工作电脑及G公司服务器上提取到相关车载定位器源代码文件。经鉴定,涉案源代码具有非公知性。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徐某、杨某实施了获取、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徐某、杨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间,K公司提起本案侵害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决G公司、徐某、杨某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万元。G公司、徐某、杨某不服,分别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积极探索“知产法庭+巡回法庭”审判运行机制,派员前往位于深圳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采取“面对面”“背靠背”调解,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联动化解关联矛盾纠纷,释法析理引导当事人放下心理包袱,对权利人和被诉侵权人的合理关切均予以充分重视和积极回应,以“求同存异”的审判智慧引发当事人的共情和共鸣,最终在案件审理中找到最佳平衡点,取得民事案件调解、刑事案件撤回上诉的较好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以巡回审理方式联动地方法院深入做当事人工作,促成双方和解,被诉侵权人对刑事案件认罪服判并主动撤回上诉请求,对民事案件自愿赔偿权利人有关经济损失。该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履职,实质性化解历经七年的民刑交叉案件,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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